我不是孩子的陌生人!跨國同婚的兩個媽媽與女兒

我跟小孩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完全不影響我對小孩的愛,她就是我的小孩,是我們期盼已久的家庭成員。

跨國同婚伴侶美蘋(左)、小C(右)與孩子全家福。圖/美蘋提供

「終於贏了!終於可以結婚了!」在法院判我們勝訴後,這個念頭一直出現在我的腦海裡。

我們在2021年11月成為第三對被台灣法院認確定可以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也在2022年1月登記結婚 —— 這個結果是三年的努力換來的,在2019年2月,我們聽說跨國同性伴侶可能會被排除在專法外,在5/24的時候也被證實了。沮喪過後我們開始行動,11月時在伴侶盟的協助下開始訴訟程序。

我們相信結婚是普世價值,想和相愛的彼此,組成一個小家庭,在台灣好好的生活下去。這種期許無關國籍或者性別、性取向。

我與太太相愛了15年,養育著3歲的女兒,共組了平凡的家庭。孩子成長的三年有多漫長?我們的小孩從一個能抱在懷中的嬰兒,變成對北高行熟悉的不得了、會在法院外亂跑的小女孩。

雖然小孩是我們一起規劃多年,一起生養的小孩。但在法律上我和孩子卻沒有任何關係,如同陌生人。

規劃五年、花費百萬盼到孩子出生,竟是法律上的陌生人?

目前在台灣 《人工生殖法》不適用於同志家庭,許多像我們一樣的女同志伴侶,需遠赴他國生育後再回台,另一半要透過「繼親收養程序」(註1),才能成為孩子的親人。而我與太太的跨國婚姻,之前甚至不受法律認可,更別談繼親收養程序。

我們在澳洲雪梨進行試管嬰兒療程。第一次嘗試是在2017年10月。可惜那次是失敗的,當然是傷心又無奈。我們後來收拾心情,太太也趁機調養,在2018年5月再嘗試,這次成功了。從規劃到孩子出生一共花了5年、花費約一百萬元新台幣。

我雖然跟小孩是沒有任何血緣關係,不過完全沒有影響到我對小孩的愛,她就是我的小孩,是我們期盼已久的家庭成員。

因為孩子出生時,我們尚未能登記結婚,那種無力感與慌亂讓我更為感慨。

孩子是35週的早產兒,出生時才2公斤(真的很小隻)。因為體重太輕,在中重度病房住了10天,也沒辦法跟我們一起回家。跟小孩分開的感覺很不開心也很焦慮。有時想到萬一未來因意外而被迫分開,心裡更是恐懼。

美蘋(左)與孩子。圖/美蘋提供

我們是兩個媽媽的同志家庭

我相信每個家長都會想給小孩滿滿的愛、完整的保護和光明的未來。萬一太太發生意外,孩子怎麼辦呢?孩子會不會明明有一位媽咪,卻被當成孤兒?因為沒有法律的保障,我們一直處於無奈和不確定中。

雖然偶爾會感到沮喪,但看著小孩一天一天的成長,也是非常有滿足感的。孩子從嬰兒長成一個小女孩,她上幼稚園之後也迎來挺大的變化。

我們有時會開玩笑說,雖然她的樣子酷似太太,但性格像我,有時候會聯合起來一起對付媽媽(太太)。她已經很快的適應上學的新環境,也有著三歲小孩滿滿的活力和說不完的話。週末除了游泳課以外,我們會帶她出去放電,或是在連假帶她出外遊,每一天都過的很充實!我們校裡校外都很自然的介紹:我們是兩個媽媽的同志家庭 —— 因為孩子對自己和家庭的認知與接受很重要。

小孩成長的過程中,我們也努力的變成更好的家長,更好的伴侶。令人慶幸的是,身邊的親友都很疼愛小孩。我們從鄰居,醫生護理師,月子中心、褓母,學校的老師身上,都能感覺到接受和友善的對待。

跨國同婚伴侶美蘋(右)、小C(左)與孩子全家福。圖/美蘋提供

修正草案尚未通過,400多對跨國同性伴侶還在苦等

我們非常感謝其他跨國夥伴在訴訟期間跟我們共同努力,讓我們不孤單也不害怕;此外也有伴侶盟和義務律師給予我們勇氣和支持。大家一直陪伴開庭,努力突破不同的難關,才能獲得勝利。雖然我們可以登記結婚了,但還是會繼續和跨國夥伴並肩奮鬥下去,直到大家都可以結婚的那天。

可是這個過程為什麼要那麼艱辛呢?遺憾的是,政府一直拖延並遲遲不肯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註2)在行政院等一年多了,跨國同性伴侶們還是等不到該有的人權和保障,同性與異性婚姻仍舊有差別待遇。

這三年,我們開了許多記者會,拜會,遊行,連署,陳情和擺攤,都是想跟政府和大眾溝通,爭取跨國同婚合法的修法。甚至有夥伴在開記者會時,講到激動處不禁下跪痛哭;更有許多伴侶因為疫情關係,已經多年沒和伴侶見面,卻依然緊緊地維繫著難得的感情。

我們這種不懈的毅力,代表著我們對感情的堅定不移,以及對婚姻平權的真誠盼望。

跨國同婚已經迎來三次勝訴,一再顯現法院肯定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權。我們真誠盼望政府不要再拖延,應儘速讓跨國同性伴侶們得以團聚,不再讓相愛之人被迫分離。

註1:繼親收養,指原生父母帶著前次婚姻或感情生下的孩子,進入另一個婚姻關係中。其配偶收養其子女,才能與孩子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明文規定,同法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已辦理結婚登記之同性伴侶間可繼親收養。另,跨國同婚伴侶若想收養子女,《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亦有相關規定。

註2:同婚專法通過後,同性伴侶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內政部以函釋向下級機關戶政事務所解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若該外國人的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因不具被本國法的成立要件,與我國國民的婚姻即不被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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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女兒終於有兩個爸爸了!法律上的名正言順,這條路我們走了六年。(王振圍)
專題|跨國無法同婚,是對方國家問題?「亞洲第一」光環下的缺憾

作者:鄧美蘋
責任編輯:陳珊珊
核稿編輯:李羏

出刊日期:2022.5.20

鄧美蘋是一位新加坡人,和台灣籍的太太和小孩住在台北。他們是一個跨國的同志家庭。努力了三年,他們終於可在台灣結婚了。他們非常感激陪伴他們一起努力的跨國同伴,伴侶盟和義務律師團,也會繼續倡議直到大家都擁有結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