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監察人黃銘輝:公視的框架代表責任,確保中立客觀、獨立性、公共性。

《人選之人—造浪者》劇中演員賴佩霞宣布投入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視如何播出此劇引發討論。公視舉辦公眾意見交流活動,現場公民提出多元意見激盪。公視監察人黃銘輝認為,現階段綜合利弊得失評估後,延播可阻絕後續星火燎原的可能性。

公視監察人黃銘輝
公視監察人黃銘輝

公視、大慕影藝共同出品的戲劇作品《人選之人—造浪者》於今年4月28日於Netflix上線。根據雙方之規劃,原先預定於平台上架半年後,由公視於10月28日接檔播出;首波宣傳也於8月28日啟動。

公視於9月15日召開第7屆第18次董事會,有關《人選之人》劇中演員賴佩霞宣布投入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視是否仍照原定電視頻道排播等相關議題,聽取董事及監察人意見。

《人選之人—造浪者》的播出引起社會討論與對公視高度關注,以下為9月22日舉辦之交流活動,引言人黃銘輝之意見逐字稿整理。

我想也很謝謝剛剛劉董事的一個,事先介紹這整件事情,在公視討論的一個來龍去脈,那剛剛主持人既然已經提到說關鍵是在於法條的解釋,然後我們在看法條的時候,確實不應該只盯緊一個特定的條文,不過現在有趣的就是,條文那麼多,那有沒有一個我們在法學解釋上一個合理的思維順序,那這個部分其實,不管是剛剛劉董事提到的《公視法》第一條,或是剛剛主持人提到的這一個剛剛前面的那幾項:公共性、公共思辨、多元性等等,基本上那個都是一個目的性的規定,就是說我們希望設立公視能夠讓公視朝向這個目的去走。

但是很有趣的是,如果你去看36條第七項:「節目製播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宣傳。」這個是一個具體的行為規範,所以我們當然知道說,在公民社會裡面,公共事務的思辨,你一定跟政治是離不開的,但是我們的《公視法》 又會擔心因為公視是政府投用納稅人的錢、投注資源去成立去設立推動的,那你介入政治的思辨,他可能會有好的結果,也有可能會有壞的結果,造成一個扭曲,所以才會在36條第七項,在這麼多的目的之下,但是我們特別針對,為政黨宣傳這件事情,我們設下了一個禁止的一個規定,所以在這樣情況之下,會變成如果這個時候你再回頭說,因為目的是為了多元性,所以這個既然政治也是生活一部分,我們就應該要播的話,這個部分恐怕在法理的一個論述上,會有一點點障礙 ,當然法律是有解釋空間,但我只能說這個,就一般法律人的思維,這是會有障礙的,這是第一點。

那我還記得在公視董事會的時候,有董事會說,這個我們又不是刻意的, 我們這個早就拍好了,Netflix也播了,不過現在的問題就是,我們的條文說,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做宣傳,這件事情有說一定是「故意的」宣傳才不行嗎?

我們法律人常會講,所謂的過失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那如果你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話,我想這個部分對於公視的經營管理團隊,他必須也要負起一定的責任。

所以在這個地方,本來就要去做一個評估,那因為法條並沒有限於故意,所以如果我們沒有去注意到,這一個節目的可能, 對政治的一個影響的話,那基本上這已經不是違反第34條第7項的精神。

因為剛主持人有說,沒有違反條文,但是有可能違反精神,但其實法律人在解釋法條的時候,怎麼樣是對法條正式理解、正確的理解,就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去解釋它,所以在這樣情況之下,確實會有一定的疑慮,會有一定的疑慮,那再加上這個《廣電法》,我不知道這邊有沒有秀,《廣電法》34條之一,這是105年修的,105年修的時候,特別增訂說: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的節目。

我再次強調:沒有錯,賴佩霞那個時候演的時候,她不是候選人,但是我們現在看的,不是那個目的,我們公視當然不會很故意去製作一個節目要去promote特定候選人,但現在我們的問題就是出在,即使你的目的是中立的,但是如果這個節目播出的效應,它會有一個偏、就是會有一個結果,它的效果,它例如說可能會,特別偏惠某一組候選人,或特別對某一組候選人不利的話,我想這個部分恐怕都不是我們這個所樂見,也不是立法者當初所期待看見的,所以這個部分是在法的解釋上。

當然從一個公共媒體的理念,我非常支持剛剛這個劉董事的這個看法,但是問題是一個法律在這邊,那我想毫無疑問公視作為一個公共媒體,遵守法律這應該是首要的考量,那剛剛另外還有提到就是說,這一個,我還記得在公視董事會的時候,有人說這個不會到影響,因為大家都知道那是戲 ,那是戲。不過現在的問題就是在於,如果我們否定戲劇的感染力,否定觀眾會對戲劇產生認同的話,那麼廠商何必做置入性行銷,那以前有那種演員,演那種破壞人家家庭的壞女人,到市場買菜,菜販都還不賣他,為什麼?這就是戲劇的力量。

所以我們必須要再次強調,即使公視當初在製作這齣節目,或是我們在排播的時候,我們完全沒有想要去影響政治過程,但是如果現實上,他有這個可能性的話,我覺得在法律的角度,你是不能輕忽的,那這個部分我覺得是一個,就法的部分最基本的立場。

圖片整理、提供/黃銘輝
圖片整理、提供/黃銘輝

那當然其他還有像這一個,剛有提到說Netflix已經播了,那是不是有錢的就能夠看等等的,那現在問題就在於:去看Netflix,其實去看Netflix這件事情,反而更證明了一件事情,就是公視現在即使延播,也沒有資訊封鎖的效用,我們並沒有封鎖這個資訊,所以對於主動的閱聽人,他願意付出資源,他去看這是個人的自由,法律本來就無法干涉。但最起碼,這也證明了一件事,即使公視現在延播,不至於影響到這個節目的流通,以及他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對於那些主動的閱聽人而言。

那另外就是還有一件事,就是我們只是延播,其實算一算,大概比原先預計的晚了80天,那我們會因為晚了這80天的播出,就讓我們這些投入的演藝的人員,好不容易拍了一齣這麼成功的戲,他的一個影響力就會因此消失嗎?這個部分恐怕也沒有那麼嚴重。

所以這邊綜合各種利弊得失的分析,我的想法是,當然這個剛劉董事說 ,我們勇敢的突破一次,那如果是我,我會比較希望的途徑是,先去想辦法修法,然後我們再來做突破,而不是在法律解釋有疑義的情況之下,去做突破,這個反而會動搖民眾對公視中立性的觀感跟信任感,那這個代價是我比較care的,以上。

《人選之人—造浪者》公視如何播?公視公眾意見交流會。

(回應引言人范琪斐)
我要尊重主持人,但我只先講一句話,當你能夠舉證的時候,結果已經在那裡了,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很多時候對於一些行政管制的規範,我們必須要做一點行政上的預測決定,而這個預測當然必須要根據各種經驗事實、根據各種論理來進行,那這個部分是我覺得,需要再去思考的問題。那我也希望我們的公民的這個水準,都能夠像這個我們的琪斐這個樣子,但是我說我們的評估,要根據經驗事實,那剛剛馬上有這個網友不同的意見,(信聰:所以這是一個網友)一個網友,真的只有一個嗎?那這個部分,當然可以,這就是今天說明會的一個目的。

但是我剛特別舉置入性行銷,特別舉這一個,以前有演員菜市場買菜,人家也買不到菜,讓大家去想想戲劇的魅力,然後加註警語這件事情等等的, 其實它反而是「此地無銀三百兩」,而且我覺得最重要的是,整個法律的規定,就是我們不要有,其實就是希望堅壁清野,不要有任何機會,你今天其實打了警語,他只要,這個我只是假設,賴佩霞馬上說:現實的我,就是林月真,我願意像林月真一樣付出等等的,她馬上就又可以抵銷,然後你是不是又製造了一個機會,讓她去promote自己。anyway這個機會是公視給的,那公視是納稅人的錢,所以這邊就是我們是公共電視,所以這是我們跟一般商業台不同的地方。

商業台當然就衝,但是公共電視確實它的、它就是很多的束縛,而這個束縛就是為了三個字:「公共性」。

(回應公民與引言人提問)
我先說明一下大家關心的,到底違法會怎樣,當然應該這樣說,如果是廣電法比較麻煩,廣電法它有罰則,所以我們會確實有,如果沒記錯應該是200萬以上的罰鍰,那廣電法它明確的是說,你不可以有這個候選人在你的節目、政府出資的節目裡面,候選人。

所以這個是很明確的,那至於這一個,但你說現在還沒有,還沒有成為候選人,因為中選還沒有公告,那這部分或許可以避掉這個廣電法的問題,但是我們公視曾經在內部會議有討論過,我們的節目製播準則的時候,我們就是以前有那種請來賓來錄節目,結果後來要播的時候他成為候選人,那有人先播了,有人還沒播,那是不是要押後等等,然後我們公視內部其實有討論的結果就是認為說,這個台灣等所謂的候選人的,你如果follow選罷法的定義,其實我們的選舉都早在那個選舉公告的期間,老早就起跑,那如果你真的要維持你的這個公共性,不要有這個政治宣傳的色彩的話,我們內部其實就有討論說,我們其實不受那個選舉公告的時間的拘束,那這個其實在公視的內部的製播準則,其實我們有這樣的想法,所以即使是你說廣電法閃過了,那我們現在回到這個公視法的部分的時候,我們就還是要去注意到,我們之前討論這個問題的這個精神,那當然公視法沒有罰則,但是他可能如果你真的到最後,這個真的產生的,(范琪斐:再講一遍,沒有罰則嗎?)沒有罰則,公視法沒有罰則,但是公視可能會遭到麻煩,因為例如說監察院,可以用這個為理由來查文化部,文化部就來查我們,那這個部分其實會給公視的整個營運,當然也帶來困擾,那剛才還有更重要的是一個示範的效應,就是你是公共媒體,你帶頭衝撞這個法律,那這真的,其實我也不是那種覺得說,什麼東西都要守法的,說實在因為我覺得有時候法律是那種既有結構的一個,既有的這個權力的結構,來宰制人們的一個制度,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我覺得現在的問題就是,我們要為了這一個節目付出這樣的代價嗎?這是我一再強調的。

其實剛剛信聰舉出那個歷程,其實我覺得反而大家要去思考一個可能性 ,我們剛剛一直講說,不過就延播延播80天,有可能不是80天,有可能20天,如果我們公視排片,可以有這個彈性的話,有可能20天,為什麼20天大家去想,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先解決,大家法律上問題我再回到剛剛有幾個講法就是說,好像我們公視不播,就自我設限、自我審查,但是請注意,本來就要自我審查, 因為法律在那邊,公視法就是要你不為政黨做宣傳,所以就這件事情,我們去做審查,其實正是一個法律要給你的義務,這跟我們一般在言論自由法上面所說的censorship,那個言論自由其實是不一樣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很多人說,那公視是不是以後就不要播政治了等等,剛還有人舉這個有來賓舉的,是不是這個張惠妹參選幫他錄節目,那個就是故意的啊,但是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故意的情況,是你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時候, 你必須要負的經營的責任, 那而且大家也不需要把這個案例放大,因為這個案例就是偏偏就是那麼巧,他就是去演一個總統候選人,然後他就真的要出來搭檔來競選正副總統,如果今天他是去演一個好媽媽,或是去演這個一個歌星,我覺得這個都不會成問題,今天會成問題就是剛好他們這麼湊巧,所以我們有沒有必要為了這麼一個湊巧的案例,然後剛剛其實很多來賓已經提到了,他有潛在的這個風險的時候,我們要付出這個衝撞法律的代價呢?為了這麼一個這麼巧合的個案,這是我希望大家思考的。

能不能把我這個今天準備的那個檔案,其實如果今天不講法律面,我們來看一下這整件事情就是一個利弊的分析,我這邊有列出來,如果你在選前播出沒錯,大家想的就是他的效益很大,然後也樹立了剛剛很多先進所講的在policy的concern,就是我們可以樹立一個不讓政治運作過程,影響公共節目製播的典範,我想這也是琪斐跟這個劉老師所在意,還有剛幾位來賓在意的價值,但是要去想他的潛在負面效果,可能引發違法的疑慮,而且影響政治過程的結果的這個可能性是存在。

我還是要再次強調,我們本來就是要做預估,等到結果發生來不及了,本來就是要做一個預估,而這個預估要根據經驗法則,那這個經驗法則,我想今天其實就是一個, 某種可以,某種程度的反映各種意見,那當然到最後我們最害怕的,其實大家說公視你要勇等等,但是其實公視要有力量,他中立性的形象必須要維持,如果衝到讓他失去的動搖中立性的形象,我不覺得這個對強大的公視是一個好處,所以這可能是潛在負面效果,選後播出確保不致違法的疑慮,為公視確立,樹立確實跟政治角力保持距離的一個典範,那當然還有剛剛一位來賓所說的,不至於讓這個戲劇失焦,那當然他也有潛在的負面效果,傳播效益比較小,而且可能這次會說我們不播了,反而是去刻意不去影響特定候選人連署的這個臆測,不過這個臆測這個部分,我覺得倒是一個過度的憂慮,如果你覺得不播會影響他的連署,那其實是不是證明了,反過來邏輯上,你播了是會影響的,那我們可以影響嗎?

那我這邊列出的這一正面負面的效益,請大家自己去思考,你願意給這些選項哪多大的權重,那這個部分再加上我說我們是延播,延播可能是80天,有可能只有20天,那我們真的有需要在這麼特殊的一個個案裡面去衝撞法律嗎?我們會因為這麼延後一個播出,我們就失去了公共電視引導社會輿論,進行公共思辨的功能嗎?這個部分其實我身為一個,我在公視擔任監察人,從第六屆到現在,那從本來對公共電視制度,身為留美的傳播學者,是傳播法學者,本來是有點質疑的,到後來發現他真的是我們台灣的一塊瑰寶,那我希望大家能夠愛護他。

那有時候我知道其實今天很多的先進都覺得說,我們已經有一鍋,就像廚師,我們有一鍋好湯,裡面好棒的素材、味道好棒,為什麼現在不能加熱上桌給大家享用,但大家要想啊,你在現在這個時候選舉,大家剛剛各種風向,就好像你今天點了一把火,你本來希望把這個湯弄熱,但旁邊的風啊這樣吹吹吹,會不會變成燎原的星火呢?那如果這樣子,我們就稍微晚一下,不一定要這一餐吃嘛,等個一下,又不是因為剛剛主持人有提到之前藝術家那個例子,藝術家那個例子是真的是完全阻絕了,他的那個藝術作品表現的機會,那是完全阻絕,但我們現在這個其實就是80天或者是20天,那多一點耐心,我覺得這不是大家也可以稱為保守,但我寧願稱為審慎,因為我愛公視,謝謝。

(回應主持人)
其實我剛才講了,雖然劉董事長那個方法,我不能說他完全沒有效,但是我只能說回到法律的觀點,其實他就是要你堅壁清野,如果我們這樣子解讀的話,那我會覺得,我還是要再次強調,我不太會願意為了80天或20天,去做這個衝撞, 如果你是因為什麼樣壓力,讓公視不播,我一定跟你拼了,但其實不過就是就像我剛講那鍋湯,不過是晚了一頓吃而已,那我們有必要為了這個去翻桌嗎?所以這個部分是我覺得,我們必須要考慮,就是我們要不要付出這樣的代價。

(回應引人顏劉昌德)
我呼應一下劉董事的講法,就是因為我們今天已經講開來了,為什麼這個案子需要拿出來討論,就是因為它是一個劇情是總統選舉,而現在剛好就是總統候選、搭檔的候選人,所以因為有這一個條件,所以我們才會引起說有沒有違反公視法、違反廣電法的顧慮,那如果不是這種情形,換言之這是一個排播面的問題,他不是製作面的問題,我不相信當然這待會會長可以講,但是我真的不相信有哪一個劇組會因為擔心,我現在製作一個跟政治有關的戲,然後會不會哪一天我的演員出來選,然後我不能播,會因此去減縮他的創作自由,或者是說不去找誰來演,不去找他理想中的演員來演,我覺得製作層面影響不大。

因為今天我們談的是排播,我還是要再次強調,沒有不播,也沒有什麼封殺,今天就是我們要避開這個timing,因為這個timing就像我剛講的,就是你有可能引發這個星火燎原,我們要把這個可能性阻絕掉,而且這恐怕也是才符合我們,特別是105年修了《廣播電視法》的意旨,是在這裡。

所以我會覺得應該可以,就是大家把排播的影響延伸到製作,然後說以後都不能找這些人來演什麼,其實只要沒有,就是因為我們今天的條件是真的很特定,那像剛剛有提到那個里長那個部分,如果現在真的是里長選舉,那真的就是《廣電法》34條之1 就是這樣規定,那我們當然也得遵守,因為這是法律,就是我剛講要堅壁清野,但是這種機率有多大,大家可以去想一想,所以這是我在想說我實在是很難,我個人的理性,當然會長來講可能更精準,但是我真的覺得製作面的影響不會那麼大,但是公視在排播的時候,他會給我們,我們就必須要去審慎去瞭解劇組裡面的人,那瞭解現在的一個選舉的期程這,這在排播上會謹慎,但製作上我不覺得這裡的創作自由,會受到多大的影響。

(回應公民來賓與引言人)
但是其實主持人一開始就有講了, 這個不得為任政黨做政治宣傳,如果解釋上他是狹義的政黨的話,那只要你是無黨籍都沒事,那所以重點還是,這個法律解釋就好像我們說人民有言論自由,同時也包含了不說話的自由,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恐怕還是會進來, 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剛剛有這個來賓提到說我們再去修剪,其實修剪才是,扼殺壓抑創作自由啊,那你晚個20天,或80天播,你完整呈現,我覺得這就是我一再強調的,排播這件事情到底對製作自由有多大的影響,這是大家要去思考的,那我今天我想時間也到,我快速做幾個總結一併回應,就是剛剛這個琪斐有提到說我們不是中國,當然我們不是中國,所以我們是一個法治社會,剛剛大家提到的等等的,說我們在政策上,我們公視應該要播啊等等的,我們又不是故意的,好,那麼我會覺得最好的方法是我們董事長去推動修法,把《公視法》36條第7項改成:節目製播不得「意圖」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為政治或宗教宣傳,之這個節目製播,那就很清楚了,就是只限意圖,但是我現在就告訴大家條文沒有意圖,所以我們才需要去注意 ,我一開始就講了,有時候我會有點難過,一開始講了大家沒有聽,有時候我們目的中立的行為,它會產生一個效果分配不均衡的時候,可能會對特定政黨產生有利或不利的時候,這絕對是在這個法條所concern的範圍內,這是第一個喔。

那第二個剛剛有大家一直提到獨立性,我覺得今天怎麼會有獨立性,今天是文化部指示我們要播或不播嗎?如果是這樣,那才是影響獨立性,今天之所以要開這個座談會,不是代表公視沒有獨立性,而是我們重視公共性,公視的獨立性,不是幾個人董監事關起門來說什麼就什麼,我們是拿納稅人的錢,我們必須要跟公眾對話,其實董事長今天這個決定其實是在落實公共性,那怎麼會因為落實公共性,然後大家覺得公視不能自己做主?

今天座談會之後,董事長回來,也是我們董監事一起做決定啊,這個除非文化部有下指示,不然這怎麼會有獨立性的問題?那至於大家有提到說這個怎麼可能不碰政治,我還是再次強調沒有不碰政治,公視當然製播製作什麼都OK,只是因為法律希望在選舉這個期間堅壁清野,所以在這個timing上,我們真的就必須要避免去違反法律,這是選舉法給你的這個法律給你的框架,那剛剛琪斐說我們公視為什麼這麼多框架,如果今天公視在節目製播的時候不是有這麼多的框架,去確保他的中立客觀獨立性等等,以及公共性的話,憑什麼要納稅人給你錢?

所以有框架其實就代表你有責任,然後也因為這樣我們可以挹注更多的資源,然後大家一直在講說這個個案的衝撞,我是希望大家去想一想,成本啊,就是你為了這麼一個特殊的案例,你要讓公視去被可能被罰40萬以上200萬,那難道我們能夠做的補救措施是現在馬上樹立一個捐款帳號,大家來搶救公視,是因為我們可能要被被罰款,是這樣子嗎?

那就像我說的,你晚個80天播,你劇情完整呈現,公民討論也繼續,然後因為有今天的這一些政策面的反應,其實我還是很尊重劉老師跟琪斐的這個意見,但是這個就是我說的去修34條之一,我們把這股力量然後去衝撞什麼,衝撞要求立法院修34條之一,而不是把衝撞變成我們必須要在這邊為公視募款,去付這個罰鍰。

所以我會覺得其實這個可能法律人,有時候在討論的時候會,我承認有時候就是我會希望大家還是在遵守一個法制,就是說有時候,我才強調有時候法制是可以破壞,但是我們要去想一想那個你破壞的成本,你獲得的,你爭取的,是什麼?如果今天因為法律的規定,我們不能播這齣戲,衝!但是80天或20天,我真的不覺得有需要付這個成本,以上。

【延伸推薦】

文章|《人選之人—造浪者》公視如何播?公民提出「如期播」、「加警語」、「延後播」等意見激盪

文字整理:陳珊珊、陳逸雯、張毓茹
責任編輯:陳珊珊
核稿編輯:李羏
出刊日: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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