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色男孩事件》取材自1965年日本東京的真實事件,講述跨性別女性遭遇的醫療與社會困境,當時跨性別者必須說明自己是「需要治療的病人」,才有機會正當化變性手術的醫療行為。這套跨性別治理中的制度邏輯依然影響到現在,當一個人的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一時,我們經常不是先問,這個人期待的生活面貌為何?而是著重在有沒有醫師診斷、需不需要接受治療、有沒有完成手術。一個人是否必須先被當成病人,甚至改變、摘除健康的身體組織,才能換來國家對其身分的承認?

1964年東京奧運結束後不久,日本仍沉浸在奧運景氣與都市現代化的氛圍中。電影《藍色男孩事件》以1965年的東京為背景:為了打造現代、整潔而秩序井然的城市,警方加強取締街頭性工作者。就在這場「淨化街頭」的行動中,一群當時被稱為「藍色男孩」(註1)的人們因而被警方注意到。她們出生時被登記為男性,卻以女性身分生活,其中一部分人在新宿的酒吧或街頭從事性工作,也有人接受過當時所稱的「性轉換手術」。然而,由於她們的戶籍仍然是男性,警方難以直接以當時的《賣春防止法》處理。於是,執法者將目光轉向了替她們施作手術的醫師。這也是為什麼,《藍色男孩事件》的刑事法庭上,坐在被告席上的竟然是一名醫師。
當時日本《優生保護法》第28條規定,除了法律所允許的情形之外,不得「無故」施行以使人生殖不能為目的的手術。這名醫師替三名「藍色男孩」施行睪丸摘除等手術,因此遭到國家追究刑事責任。

當時法院並非認定性別重置手術一概違法,這場訴訟的爭點在於:當一項醫療行為會不可逆地改變一個人的身體、甚至使其喪失生殖能力時,在什麼條件下,它才可以被視為「正當的醫療行為」?司法開始追問:醫師是否充分理解接受手術的人?是否確認她們真的需要這項治療?又應該由誰來判斷這項手術的必要性?法院最後提出的條件包括:手術前應進行精神醫學或心理學檢查與一定期間的觀察,調查當事人的家庭關係、生活史與未來生活環境,並由包括精神科醫師在內、不同專科的複數醫師共同判斷手術是否適當;同時也必須留下完整的診療紀錄,並確認當事人充分理解手術的限制與風險、作出同意。而本案醫師並未完成這些程序,因此法院認為該案中的手術不能視為正當的醫療行為。
從醫療倫理的角度看,這樣的要求合情且合理。當醫師準備對一個人的身體進行重大而不可逆的介入時,醫療制度當然應該確認當事人充分知情,也應該確保醫師沒有草率進行可能帶來終身影響的治療。
然而這套原本為了判斷手術是否屬於正當醫療而建立的審查邏輯,此後數十年間,卻逐漸和另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纏繞在一起,即一個人究竟需要提出多少醫療證明,國家才願意承認其性別?
跨性別者要先成為「病人」,才能成為自己?
電影裡最令人屏息的一條線,圍繞著這些接受過手術的跨性別女性是否願意站上法庭,為曾經幫助她們的醫師作證。電影的法庭攻防中,其中一名證人在作證時,也表達了對於「為什麼自己必須成為病人」的不解。
這群「藍色男孩」想要的,從來不只是「接受治療」。她們早已知道自己想以什麼樣子生活,也早就在有限的社會縫隙裡,用自己的方式活著。她們化妝、穿上洋裝、使用女性的名字,努力讓鏡子裡的自己,和心裡認得出的自己靠得更近一些。對其中一些人來說,她們確實希望改變自己的身體,也需要有人願意提供醫療協助。然而,一套原本用來確保重大醫療行為安全與正當的制度,卻在不知不覺間產生了另一個前提:在改變之前,你必須先讓醫療證明,你為什麼需要改變。

「藍色男孩事件」今天最值得我們重新省思的,是這套跨性別治理中的制度邏輯仍深深影響現在。當一個人的性別認同與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不一致,我們經常不是先問,這個人期待的生活樣貌為何?而是把重心著重在有沒有醫師診斷、需不需要接受治療、有沒有完成手術。
一個原本關於「性別」的問題,就這樣一步一步被搬進診間,成為必須經過醫療專業判斷的問題。於是,國家不必直接回答性別究竟應該由誰決定,而是把問題交給醫療端。在這種以醫療作為性別認定門檻的制度中,當事人往往必須先取得診斷、接受一定程度的醫療介入,再帶著醫療證明回到行政櫃檯前,換取國家對其身分的承認。
然而數十年過去,醫學本身開始重新檢視這套邏輯。
WHO《國際疾病分類》指出,跨性別與性別多元並非精神疾病
在世界衛生組織過去使用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10)中,與跨性別相關的「變性症」(transsexualism)等診斷,被放在「精神與行為障礙」(Ment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之下。
到了ICD-11,WHO重新整理了這套分類。
原本的「變性症」等診斷被新的「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概念取代;更重要的是,「性別不一致」被移出了「精神與行為障礙」章節,改放在「與性健康相關的狀況」(Conditions related to sexual health)之中。
WHO說明這項改變時指出,現有知識已經顯示,跨性別與性別多元身分本身並不是精神疾病,把它們放在精神疾病分類之中,反而可能造成巨大的污名。
但WHO並沒有因此把「性別不一致」完全從ICD裡刪除。原因同樣重要。因為有些跨性別者確實需要醫療。有人需要荷爾蒙治療,有人希望接受胸部、臉部或生殖器官相關手術,有些人需要心理支持,也有人需要醫療專業協助評估不同治療可能帶來的效果、風險與不可逆後果。如果把相關分類完全從疾病與健康分類系統中移除,在許多國家的醫療制度中,反而可能讓需要這些服務的人更難取得醫療,甚至影響相關醫療服務的取得與健康保險給付。
因此,ICD-11做的並不是宣布「跨性別從此與醫療毫無關係」。它所做的,是把兩件長期被混為一談的事情拆開:一個人是誰,和一個人需要什麼醫療,不是同一件事。也就是說,跨性別身分本身不是精神疾病,但一名跨性別者仍然可能有醫療需求。
婚姻平權亞洲第一的台灣,跨性別者的法律處境如何?
2019年,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因此,「台灣在性別平權上走得很前面」,也逐漸成為我們熟悉的自我敘事。
但婚姻平權的進展,並不代表跨性別者的法律處境同樣走在前面。
截至本文撰寫時,內政部2008年的性別變更函釋仍未廢止。按照這套標準,當事人必須提出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以及完成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的診斷證明。換句話說,當WHO都已經把「性別不一致」移出精神疾病分類之後,台灣的行政制度仍然要求許多跨性別者先走進精神科診間,再透過醫療證明向國家解釋「我是誰」。而且國家要求的不只是診斷,它還要求一個人改變,甚至摘除健康的身體組織,才能修改戶籍裡那一格「性別」。
但這個對人格權、身體完整與身分認同影響如此深刻的限制,並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翻開《戶籍法》,找不到任何一條明文規定變更性別登記必須接受精神科診斷;同時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要求人民必須先摘除性器官。於是,一個涉及人格自主與身體完整的重大基本權問題,就這樣由行政函釋運作了近二十年。
法院判決多次指出「摘除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要件,無法律依據」
近年來,一位又一位跨性別者把這個問題帶進行政法院。法院開始面臨一個極其基本的問題:既然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又是依據什麼法源來要求人民必須先接受手術?
最高行政法院在2023年的判決(註2)中已經明確指出,內政部函釋以摘除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要件,沒有法律依據,卻以行政規則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義務;而且嚴重侵害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法院同時也指出,性別變更登記真正應該審查的,是當事人的性別認同是否已經持續相當時間而趨於穩定,而不是原有的身體性徵究竟有沒有被切除。此後,不同法院陸續作出免除手術要求的判決。
2025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更直接指出,內政部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2008年行政令要求申請人摘除原有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並嚴重侵害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報告同時援引CEDAW及兩公約的國際人權審查意見,指出強制手術作為性別變更要件涉及人權侵害,並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
然而到了2026年,2008年的函釋仍然是戶政機關處理性別變更登記的重要行政依據。
於是,台灣出現了一個十分奇特的制度景象:法院已經一次又一次告訴行政機關,不能要求人民先切除身體的一部分才能變更性別;但想避開這項要求的人,卻仍然必須自己走進法院,爭取屬於自己的判決。基本權利不應該是一張張靠訴訟抽中的例外許可證。
Vivi的官司:以長期生活資料證明自我性別認同
而Vivi的案件,則把問題又往前推了一步。
她挑戰的不只是為什麼要接受手術?而是更進一步的,為什麼要取得醫療證明?
2023年4月,Vivi向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性別登記由男性變更為女性。她選擇不提出內政部函釋要求的兩張精神科診斷證明,也沒有提出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證明,而是嘗試以自己的生活照片、家人朋友見證信件等資料,證明自己長期而穩定的女性性別認同。
申請遭到戶政事務所拒絕後,她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15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戶政機關的原處分,再次否定把性器官摘除手術當成不可動搖的性別變更前提。
但法院沒有因此直接命令戶政事務所替Vivi變更性別。法院仍然認為,戶政機關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一定程度的客觀證據,證明性別認同已經長期存在而且穩定,並認為可以要求由熟悉相關領域的醫師、精神或心理專業人士提供鑑定或診斷資料。
Vivi的案件爭點不只在「免術換證」,它提出的是下一個更加棘手的問題:如果手術不是必要條件,那麼誰有資格證明一個人的性別?
「藍色男孩」其實從未真正離開
今天台灣關於免術換證的爭議,表面上是在討論戶籍行政。但是把它與六十年前日本的「藍色男孩事件」放在一起看,就會發現我們其實仍然在回答一個更基本的問題:一個人是否必須先被當成病人,甚至改變、摘除自己健康的身體組織,才能換來國家對其身分的承認?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免術換證就不再只是「跨性別者想不想做手術」的問題。
真正需要重新安排的,是醫療與法律的位置。
醫療應該是一種資源。當一個人需要荷爾蒙、手術、心理支持或其他協助時,社會應該讓這些醫療安全、可近而且負擔得起。但醫療不應該成為一場資格考試。它不該是一張國家要求跨性別者取得的「性別合格證書」。
到了最後,我們真正需要重新思考的也許是:「一個人必須提出什麼證據,國家才願意相信其性別身分?」
註1:「藍色男孩」(Blue boy)一詞在歐美社會指男同志,1960年代傳入日本後,日本社會用來指稱「跨性別女性(Trans Woman)」,唯近年已少見此用語。
註2:跨性別女性小那(化名)在2019年向高雄鳳山戶政事務所提出變更性別登記,戶政事務所以小那未檢附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之診斷書拒絕,小那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延伸推薦】
電影|《藍色男孩事件》:1960年代日本,赤城醫生因替跨性別者手術遭逮捕。律師狩野找來三名「藍色男孩」出庭作證,他們以親身經歷回應質疑,為身分與人生挺身而戰。
作者:陳書蔓
責任編輯:陳珊珊
核稿編輯:李羏
出刊日期:2026.10.06

日本立命館大學法學碩士。長期研究日本家族法、性別平等與人權法。現居日本,育有兩名子女,持續關注性別議題、親子關係、家務與照護分工,與跨國家庭等議題。曾受教於徐勝、二宮周平、三成美保等學者,並持續於媒體書寫法律、性別與社會政策評論,嘗試從制度與日常生活的交界,理解家庭變遷與個人權利之間的張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