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離世後,生存的一方除了調適情感失落,還必須處理法律責任與義務。正如《就算一個人也可以好好的吃飯2》喪偶的女性長輩,陷入與姻親相處與扶養公婆的困境。依法律見解,配偶死亡並不會使姻親關係自動消滅,法院會依「同居事實」、亡配偶父母是否有扶養需要、生存配偶的扶養能力及其他順位義務人等四項要件綜合判斷,而生存配偶仍為法定繼承人,這些原則構成喪偶後法律責任的核心。

配偶離世後,生存的一方除了面臨巨大的情感失落,也必須處理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不僅關係財產權益,也涉及與亡配偶原家庭之間的法律連結與責任。本文將以律師觀點,從三個面向分享:(一)姻親關係是否仍存在(二)是否須扶養亡配偶父母(三)遺產繼承的法律處理。
配偶死亡不會使姻親關係自動消滅
依《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關係是因婚姻而生的親屬關係,包括「血親之配偶」(如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之血親」(如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妯娌、連襟等)。又依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的消滅僅限於「離婚」或「婚姻撤銷」,所以配偶死亡並不會使姻親關係自動消滅。
換句話說,配偶過世後,生存配偶與亡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仍維持法律上的姻親關係。若雙方關係融洽,這樣的連結或許無礙;但若因遺產分配或其他家務問題產生歧見,姻親關係的存在反而可能帶來壓力。例如在家庭聚會、喪葬儀式或祭祀場合,生存配偶仍被視為「媳婦」、「女婿」等,即使內心早已想抽離,也難以真正脫身。
日本法律可讓喪偶者主動終止與亡配偶家屬法律關係,台灣尚無類似規範
就像《就算一個人也可以好好的吃飯2》劇中顧阿姨與梁叔的故事,梁叔過世後,顧阿姨仍被大家稱為「大嫂」、「長媳(媳婦)」,在家族裡需負責節慶祭祀與籌備工作。梁叔似乎早有預感,在生前特地準備了一份「兩願離婚協議書」,雖然臺灣法律並不允許配偶死亡後再聲請離婚,但這段情節卻象徵著他對顧阿姨的體貼與理解,讓人動容。這也引人反思,當婚姻關係因死亡而消滅,是否應有制度讓生存配偶選擇與亡配偶家屬「情理上好聚好散」?
在日本設有「姻族關係終了届」制度,讓喪偶者能在配偶死亡後,主動終止與亡配偶家屬的法律關係;臺灣目前尚無類似規範,但此議題已逐漸受到關注,值得思考未來是否應引進類似制度,以兼顧法律與人情的平衡。
有無扶養亡配偶父母義務?應具備「同居事實」等四要件
配偶死亡後,生存配偶是否須扶養亡配偶的父母(即公婆或岳父母),需依具體事實與法律要件判斷。依台灣《民法》第1114條及相關規定,「同居」是產生扶養義務的重要前提,法院在實務上會依四項要件審酌:
- 是否與亡配偶父母同居;
- 亡配偶父母是否有被扶養的必要(即無謀生能力且無足夠財產維持生活);
- 生存配偶是否具扶養能力;
- 是否有順位更前面的扶養義務人。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子婦或女婿的扶養順位為第六,位於亡配偶的直系血親子女、兄弟姊妹及家屬之後。換言之,只有當公婆(或岳父母)的其他子女、兄弟姊妹等均無扶養能力時,生存配偶才可能被要求負擔。此外,若亡配偶的父母仍具謀生能力或擁有足夠財產,也不構成法定扶養義務;反之,若確實生活困難且無其他子女可照顧,而生存配偶具經濟能力,法院可能認定其須負擔扶養責任。
因此,喪偶後是否須扶養亡配偶父母,應具備「同居事實」、「被扶養之必要」、「扶養能力」及「順位條件」等四項要件。若未同居、公婆或岳父母經濟自立、或有其他子女在前順位者,原則上生存配偶無扶養義務。
配偶死亡時,生存配偶為法定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配偶死亡時,生存配偶為法定繼承人。
而其他法定繼承人則依序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生存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共同繼承時,遺產平均分配;若亡配偶僅留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則配偶得先取得一半。
另依第1030-1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保障生存配偶在繼承前可請求分配婚姻期間財產增值差額(註),確保其對家庭的貢獻獲得回饋。這一制度在遺產爭議中常被忽略,但對生存配偶的生活保障至關重要。
至於保險與遺囑部分,若亡配偶生前投保並指定配偶為受益人,保險金不列入遺產;若未指定或指定「法定繼承人」,則須與其他繼承人按比例分配。若亡者另有遺囑,應優先依遺囑執行,但仍須注意「特留分」制度,不能完全排除。
配偶過世後,生存配偶的法律處境橫跨「關係存續」、「照顧責任」與「財產繼承」三個面向。姻親關係仍然存在,扶養義務則視具體情況而定,遺產繼承則依法計算。法律的文字或許僵化,但也等待人性的溫度,為她注入新的理解與柔軟的詮釋,推動法律的調整與進步。
註:「婚姻期間財產增值差額」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增值部分(例如薪資、投資收益、不動產升值等),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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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文傑
責任編輯:陳珊珊
核稿編輯:李羏
出刊日期:2025.11.17

現任翊宇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長年深耕家事法律領域,專注於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夫妻財產分配與遺產爭議等案件。相信法律不僅是解決問題的工具,更是理解與修復的途徑。以專業為基礎、同理為核心,陪伴當事人走過低潮,協助釐清目標、重整生活,讓理性與溫度並行,使法律成為重新出發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