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AI彙整逝者留下的影像聲音文字,跟在世的人們互動,已非新聞,但如果你不願意死後「被復活」呢?應在生前善用契約或信託相關機制,來確保死後對於自身數位資產的控制性。

「人死不能復生」,這句話常見在慰撫人們面對死亡時的悲傷,但隨著科技的發展,AI透過彙整逝者生前所留下的影像、聲音輸出逝者的形象、甚至可以跟在世的人們互動,已不再是多新奇的技術了。從普羅大眾將和過世家人的合照透過AI讓逝者活動起來,作為感情思念的寄託、到演藝活動把過世的知名巨星復活登台演出,作為商業活動等等,類似的前例不在少數,把逝者「數位復活(Digital Resurrection)」、甚至「數位永生(Digital immortality)」,已不再只是科幻電影的情節。
不過這樣的現象是否適當?如果逝者不願意自己「被復活」,但遺族卻背道而馳,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呢?遺族因為對死者的思念,執著在「數位替身(Avatar)」上,這樣對存者真的好嗎?數位復活會有什麼法律或醫學上的問題呢?
一、人死了,還可以再主張逝者的肖像等權利嗎?「死後人格權」是什麼?
所謂的「人格權」,是為了維護個人尊嚴而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隱私、肖像等等,法律保障不受不法的侵害。傳統人格權是充分和本人連結,不能讓與及繼承(法律稱「一身專屬性」),所以早期認為,人一旦死亡,人格權就不能再行使。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死後人格權」的概念被提出,依目前各國法律主流的見解,人格特徵所帶來財產權的經濟利益可由繼承人繼承,例如繼承人可以控訴他人使用被繼承人的肖像作為商標而侵害肖像權(註1)。
因此如果他人未經逝者生前同意或違反繼承人意願,將逝者數位復活,繼承人就可能可以主張逝者「死後人格權」受到侵害,例如商業活動違反繼承人意願將已過世的大明星數位復活。
但,如果逝者生前強調不願接受數位復活,但是繼承人執意違反逝者的此意願呢?
二、 我能要求過世後把全部的「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s)」刪除嗎?
在討論到數位復活,或許還可以先討論所謂的「數位遺產」,也就是生前自己所留下的數位影像、聲音、文字、甚至自己留存在網路平台中的資料,AI透過這些逝者的數位資訊,來演算出復活的形象。而逝者生前能否主導自己的數位遺產在辭世後隨之封印呢?
知名流行音樂歌手普林斯(Prince Rogers Nelson)在生前刪除自己的社群媒體,也積極要求YouTube將自己的影片全面撤除;不過在普林斯過世後,作品卻被遺產管理人上傳在普林斯個人的YouTube官方頻道上。這樣似乎和普林斯生前對數位資產在網路上的態度有所不同。
國內目前繼承的法律規定是採概括繼承,也就是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都是繼承的範圍。因此,逝者在網路平台上遺留的所有檔案資料,傳統的法律標準來看也應當是繼承標的,不過是否就理所當然可以讓繼承人自由存取和處置?其實目前在各國的法律發展上,陸續已有遺族期望取得逝者數位資產,卻遭到網路平台拒絕等相關爭議而進入訴訟(註2),而各國實務法院判決似乎也未取得高度一致性的標準。因此,目前多是透過網路平台與使用者之間的約定,確認數據存取權、數位分身授權和具有財產性數位資產處置,尊重使用者本人的對數位資產的自主權及隱私權。

三、 逝者可以禁止存者使用自己的「數位資產」嗎?
著名奧匈帝國小說家卡夫卡(Franz Kafka)在生前立下遺囑,要求摯友布羅德(Max Brod)在他死後將自己所有未出版的手稿、日記和信件等作品銷毀,但布羅德違背了卡夫卡的遺願,不但未銷毀反而將《審判》、《城堡》等作品出版,也使卡夫卡在世界文學史上留有一席之地。顯見,即便留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但若全體遺族未遵照遺囑內容執行,似乎逝者的意思也難以實踐。因此傳統遺囑似乎有運作上的極限。
然而,當今許多人則是透過信託的方式來進行將資產做超過生命的規劃。著名演員羅賓威廉斯(Robin Williams)在遺囑中規定,在他去世後的25年內,任何人不得使用他的姓名、錄音表演或語音錄音,也形同拒絕了讓羅賓威廉斯得以數位復活的可能。羅賓威廉斯成立信託基金,將自己的資產在生前就規劃交由信託契約中的受託人、或法人(如公司〔註3〕、基金會)來管理,更能夠延續自己對於財產規劃的意識。
科技的發展有時候跑得比制度還來得快,人們過世後能夠對於自己生前的所有數位資產保有多少的控制權,其實現行的法律制度還在發展中。如果本人不反對自身被數位復活,則法律上爭議自然較低(除透過數位復活向不知情之他人製造錯誤訊息、或逾越本人或繼承人同意的復活表現範圍);反之,若對於自己「被復活」有所反對,則勢必應在生前善用契約或如信託相關機制來確保死後對於自身數位資產的控制性。
四、為什麼活著的人想要數位復活往生者?
數位復活就醫療的角度來講,「復活」兩個字或許言過其實了。就本文的定義來講,逝者並非真的重獲生命,跟複製人的概念相差甚遠,而是利用科技的方法從黑白到彩色照片、由僅有聲音的影片再轉換成有氣味、有觸覺的立體影像。誠如我們去看4D電影,多數人會覺得身歷其境,增加了感官的體驗,卻幾乎沒有人會誤以為自己真的進入電影世界中。
面臨死別,是人生中很難的一道課題,心理學家伊莉莎白·庫伯勒-羅斯(Elisabeth Kübler-Ross)曾提出悲傷 5 階段,從否認、憤怒、討價還價、沮喪最終到接受,描述人類在經歷重大事件的心態轉換,我們在面臨重大生離死別時,初期幾乎都會難以想相信接受,怪罪天道不公,期望著是否有改變的機會或可能,心情低落而失去希望,最終慢慢走出陰霾、接受現實。
如何幫助重病患者與親友順利的走過死別,台灣安寧療護的先驅趙可式博士曾提出的「道謝、道愛、道歉、道別」,讓末期病人與親友好好地傳達對彼此的感謝、愛與愧疚,才能了無遺憾的道別。但很多時候,意外或許比明天先到來,數位影像被適當的使用,作為心靈的寄託,就像《公視主題之夜SHOW》錄影幾位現場的公民的想法一樣:「我知道那不是我真正的母親,但我傳達了我以前未能來得及講的話,了無遺憾了」。
療傷終點並不是遺忘,誠如過去的我們會翻閱照片、回味影片,會對著過世的親友訴說心事與想念,多數人也不會因此迷失在照片或影片的回憶中無法繼續前進,我們理解到親友的陪伴昇華到另外一個層次。數位復活終究不是真實的生命,精確的說是科技電子的產物,如果能善用或許會是蜜糖而非毒藥。
註1:可參考我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香港白花油公司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將共同先人的中文姓名及肖像使用在該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包裝上、及申請商標。其他繼承人因此主張侵害先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法院認為先人的姓名肖像於生前已具相當之經濟利益,因此死後,該經濟利益依然存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而使用則會產生權利侵害。
註2: 國際著名案件為:2012年,德國一名15歲女孩被火車撞擊身亡,父母嘗試登入女孩的的Facebook帳戶,了解女孩是否可能為自殺,不過Facebook表示,女孩的個人帳戶已被設定為「紀念頁面」,即使擁有登入資訊也無法存取用戶資料,父母因此上法院控告Facebook。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BGH, III ZR 183/17),法院認為Facebook與死者之間的用戶協議是一份契約,依德國民法該契約應轉移給繼承人,因此父母有權存取該帳戶及其數位內容。不過類似的案件在不同國家不同法院,也未必會得到相同的判決結論。
註3:相類似的著名案件:中國大陸速食品牌使用酷似李小龍經典造型做商標,而遭到李小龍遺族所管理的「李小龍有限責任公司」控訴侵權,導致商標最終被中國法院認定無效。
【延伸推薦】
節目|《公視主題之夜SHOW-你願意在死後被「數位復活」嗎?》 X《數位永生:復活的愛》
文章|走出喪親喪偶憂鬱低谷,「好好吃飯」重拾食物滋味是回到生活正軌第一步
作者:蔡孟翰、江品萱
責任編輯:陳珊珊
核稿編輯:李羏
出刊日期:2026.2.24

律師是一個很崇高的工作,我是一個律師,但我很渺小,在每個案件中努力盡所能的去配得上這個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