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黃秀蘭:《聽海湧》運用人物「元素」的領事身分創造新角色

律師黃秀蘭
律師黃秀蘭

公共電視視舉辦【真實與虛構—時代戲劇創作與相關法律問題,以《聽海湧》為例】座談會,以下為律師黃秀蘭發言之逐字稿整理。

各位影劇界的朋友,我知道現場也有歷史老師,也有法律界的朋友,很高興在這個時間點,跟大家來探討這個故事。我想剛剛聽到真實的歷史,然後再聽孫導演提到虛構的角色,大家不免有一個衝突性出來,那個衝突就在於,歷史是這麼真實,血淋淋或赤裸裸展現在我們面前,那麼導演以創作之名,難道就可以虛構嗎?我開始挑戰劇組,開始把大家帶入法庭,這也是今天公視會主辦,這樣子的一個座談會的一個初衷,就是讓大家從真實的事件,我們要進到戲劇創作的時候,它的虛構,或者是它要呈現真實,它的界線在哪裡?這個界限會不會踩到法律的紅線?所以今天晚上,我覺得很有趣的是,歷史,還有創作,戲劇創作,還有法律,在這裡發生的交集,這個交集是好的嗎?還是不好的?那我們開始來解開這樣的迷思。

因為在這一段期間,確實很多人因為《聽海湧》,而開始關心歷史。我想不只是創作者,或者歷史學者,其實在臺灣,每一個臺灣人都在問,都有認同的問題,我是臺灣人還是中國人?那我到底在殖民、被殖民的過程中,我是不是又變成日本人?為什麼我們跟父母的那一代,這樣的認同多麼的不一樣?所以我想,不只是今天,發生的《聽海湧》這個經歷,其實身為在臺灣的每一個人,我們都必須要去進行這樣的歷史反思,所以在這樣的反思之下,我覺得最不想看到的就是,動不動就說,「這個是侵權」、「這個是竄改歷史」、「這個就要進法院去解決」,對創作人來講,這是多麼沉重的一個譴責,難道大家在追尋歷史,或追尋自我的過程中,就必須要背負這樣的原罪嗎?那我們今天晚上,就從法律面,我們來解開這些迷思,讓各位透過這些法律的思考,我們是不是能夠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不要以訛傳訛,這個問題要怎麼思考?我想我今天晚上,帶來的另外一方面就是,當我們發生法律問題的時候,我們怎樣切入這個問題,不要把很多的問題攪在一起之後,發現一下子就到結論,什麼結論?你就是侵權!你就是竄改歷史!這個是我們在臺灣,其實必須要非常謹慎的地方。

那我們要怎樣來切入這個問題呢?我幫大家整理出來,這個問題是比較複雜的,因為它牽涉到著作權的侵權問題,還有歷史人物的名譽的問題,那我們要從哪裡切入呢?我想剛開始,我們要從歷史事件、歷史人物,進到戲劇創作,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第一個要討論的是,歷史事件跟歷史人物有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或者是再限縮到,有沒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為什麼要這樣子討論,如果有受到保護,他有他的權利,那當我們利用到歷史人物、歷史事件來進行創作的時候,你有沒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當事人的同意,或者是他後代子孫的同意,你有沒有侵害他的權利?

所以我們第一個問題,必須要先討論,歷史事件跟歷史人物有沒有受到保護? 

第二個是: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我們都知道。譬如說,好,烏俄戰爭,2022年的2月24號,俄軍、俄羅斯他就進軍到烏克蘭,引發了烏俄戰爭,這是歷史事實,歷史事件,有普丁,有澤倫斯基,有一大堆的士兵,這是歷史事件。那歷史事件有沒有受到保護?我們等一下會探討。我們這接下來要問的是,我們把這些歷史事件,或歷史人物,我們用文字、用聲音、用影像,把它記錄下來,記錄下來的這一些,不管是檔案、歷史資料或者是報告,有沒有受到保護?這就進到所謂的「報導文學」,當你把這些事件,用報導文學的手法,來呈現、來敘述、來完成這些報導文學的時候,有沒有受到保護?這是第二個問題。

第三個問題是,如果我們就進到《聽海湧》這樣子的一個戲劇創作,我們如果利用這些史料,我們就聚焦到報導文學,我用了報導文學的內容,來進行戲劇的創作,我要不要得到報導文學的作者的同意?這些問題其實都不是那麼容易回答,說要或不要,我們會有設定很多的前提,這就是法律邏輯思考的一個方式。

最後一個問題,我們就要談到歷史人物。歷史人物譬如說卓還來,剛剛藍老師講得很清楚,也介紹了他的成長的歷程,他的求學的歷程,到最後被殺害,他是一個活生生存在歷史的人物。那這個歷史人物,當我們要去利用這個人物,來創作我們的戲劇的時候,我們要不要得到他的同意?他已經死了,我們要不要得到他的後代子孫的同意?要不要呢?第二個,當我決定要用這個歷史人物的身分職位,來虛構我需要的角色,需要什麼角色?剛剛導演講得很清楚,他必須要讓這些角色立體化,承載他很多的想法。譬如說在澳洲的戰犯法庭上面,我們要看這中間各國勢力的消長:日本、澳洲跟臺灣,那日本居於戰敗國,他怎樣來面對,澳洲法庭,澳洲的這些軍官,檢察官、法官,他到底是基於報復,還是真的在做,實踐這個戰爭正義?導演要探討這些問題。那他在探討的過程中,原來很平面的這個歷史人物,卓還來,他後來就過世了,被殺害,所以他不可能存留到後來的法庭上,然後來指證,甚至做偽證,來證明臺籍的這個戰俘監視員,他確實有殺害他的妻子,真實的人物沒有辦法去承載導演要設定這樣的情景,那怎麼辦呢?我們只好虛構,虛構的過程,其實為什麼需要藍教授擔任這個歷史顧問?就是因為,我們在追求戲劇裡面的虛構,跟它的戲劇性的時候,我們還是要尊重它所謂的藝術的真實,它的合理性,歷史的合理性,在戰犯法庭裡面也一一的彰顯,這個就要靠孫導演這邊,做這些戲劇的一個設計,所以在這些鋪陳之下,我們就來看這幾個問題,這些問題我們研究下來,各位就會有答案。這一段時間,紛紛擾擾的這些批評,講法、譴責,到底是不是應該存在?

歷史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好,我們第一個問題,我們就依序這四個問題,一個一個抽絲剝繭來跟大家分析。第一個:我們提到歷史事實,它是真實的事件,在著作權法的領域裡面,認為歷史事實,這些真實的事件沒有受到保護,世界各國都是這樣,我等下會舉出國外的判決,國內的這些解釋,讓各位了解,那各位您先用你的邏輯去思考,為什麼這裡不受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什麼?具有原創性,人類為主體的什麼?科學、藝術、文學這些作品,那這是被人類創造出來的,請問歷史事件,會不會由一個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單獨的創造出來?

我剛剛提到,譬如說,我們先講天災人禍,2003年SARS,我想那個林君陽導演也在場,他拍了很好看的《疫起》,那這個是歷史事件,活生生在臺灣發生過了,這個歷史事件,是某一個人創造出來的嗎?某一群病人嗎?不是,它其實是病毒,那最後呢,和平醫院就封院了,裡面發生了非常多的故事,那這些故事,難道都是個別的個人,或者是醫生,或者是病人,把它創造出來的嗎?不可能,尤其是疾病這種不可抗力。那剛剛提到俄烏戰爭,他會是普丁一個人創造出來的嗎?不可能,那沒有這些士兵,沒有澤倫斯基,沒有烏克蘭,他也創造不了這些戰爭。所以在著作權法的領域,我們會認為,這些歷史事件不是個人創造出來,而且用他的智慧結晶創造出來,具有他獨特的思想跟感情,這個我說的關鍵字就是,著作權法要保護創作的前提,就是原創性,你的創意在哪裡?就是因為你有個人獨特的思想跟感情。像孫導演剛剛說的,他要讓新海三兄弟,去代表那個大時代之下,多少的臺籍的戰俘監視員,他們呈現的個性,他們的遭遇,集中在這新海三兄弟裡面,所以他要讓他立體化,他必須要虛構,所以各位看有沒有道理,其實法律不是冷冰冰或者是很呆板的條文,而是就存在人性裡面,存在各位的邏輯裡面。所以歷史事件呢?著作權法說,不是個人用他的創造力把他創造出來的,我想大家也可以接受。

第二個就是說,我們要把它記錄下來,俄烏戰爭要記錄下來,COVID-19要記錄下來,這個單純的記錄,這一點很多導演問我,編劇問我說,那個報紙提到什麼什麼,我可不可以寫到我的劇本裡面?這樣寫會不會侵權?我說我們要分情況,法律不是那麼刻板,那分怎樣的情況?這裡就幫各位分出來,「單純的事實的記錄」沒有受到保護,一樣它也是沒有原創性,為什麼?它只有講人事時地物,譬如我剛剛念的這一段:2022年2月24號,俄羅斯揮軍入侵烏克蘭。這裡面就是人、事、時、地、物,講得非常清楚,那這也是事實,這是不是那一個記者特別加上他的思想、他的感情,他去描述普丁多麼可惡?沒有,就這麼一段字眼。如果是這單純的描述,又例如像國內,像我們在COVID-19的時候,衛福部每天都出來報告,下午兩點開始開記者會,今天確診是幾個人?死亡人數是多少?這也是歷史事實,這也是實際存在的真實狀況,死亡的人是誰誰誰都有記錄,這些記錄就是單純的一個媒體報導,這也不受保護,因為也不是哪一個記者創造出來的,各位也可以理解。

接下來我們要說,我們再進一步加工了,作家出來了,歷史學者出來了,我開始來寫報導文學,開始來做歷史記錄,歷史記錄裡面我加上我的評論,我還分析為什麼俄烏戰爭會發生,它基於什麼什麼、遠因是什麼?近因是什麼?來自於普丁的心理分析,來自於澤倫斯基,他站在他國家的立場,他要收復他的失土。這些評論進來了,他的想法進來了,他有他獨特的思想跟感情,那這時候法律就要開始保護他,所以報導文學,如果不是單純的人、事、時、地、物的話,我們要開始保護它,它是一個「語文著作」,作者享有「語文著作權」,可是在這裡大家也不要非常單純的說,只要報導文學,他整本都有語文著作權。

接下來我們就來進一步分析,從這個分析,各位就可以慢慢知道,而且學習到法律它非常細膩的地方。我們要說的是,剛剛提到,我講一下著作權法的一個依據,單純的事實的報導,著作權法第九條「不保護」,因為它就是沒有原創性。那第二個呢,憲法法律我們也不保護,那憲法裡面的用詞也非常艱深,或者是非常、應該是有它的原創性,為什麼特別不保護?因為他必須要推動這一些憲法上的法律價值,他要讓你有工作權,讓你有言論自由,所以不保護,讓大家都可以去引用這些條文,使用這些條文。那還有公文書、總統文告,這些公告、這些報告,譬如說監察院的報告、法院的判決書也不受保護。那這裡各位,我提到這個條文是有用意的,因為在李展平先生的《前進婆羅洲》,他的報導文學裡面,是不是算是公文書?各位可以去思考,我們等一下會仔細分析這樣的問題。

我們簡報左邊列出這樣的問題,就是說要不要經過授權?如果它根本就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當然就不需要得到授權,如果它是,我們剛剛已經區分兩種情形,如果有受到保護,那你要使用的話,這個層次的這個講法,各位也要注意,你要利用他的內容的話,你必須要得到他的授權,那這也是目前這個批評者他們提出來最激烈的部分,就是說,《聽海湧》當初這個影集,劇組、尤其導演,他來訪問我的時候(編按:此處「我」指李展平),那他跟我說,他要拍這樣子的一部片,他要參考這本書,我很高興的,我就跟他說:你去參考。而且還在書上簽了他的名字,所以他知道這件事。

那後來《聽海湧》播出來之後,作者第一篇發文就說「《聽海湧》這個影集,剽竊我的報導文學70%。」我從第一篇就開始在那邊注意:70%的內容是什麼?我也很好奇。那這裡面,報導文學裡面,是不是每一頁、每一句都受到保護呢?我們等一下也會分析,並不是說,每一句一定都受到保護。所以各位越接觸法律,你就會越了解它裡面,非常細膩的一個區分方法。我們再往下看,剛剛導演講得非常清楚,還有藍老師陪著這個劇組,這麼多年下來,參考了這麼多的史料,或者是田野調查的素材,這裡我就不多說,各位可以參考。那這裡我們也列出來,李展平先生他的這個《前進婆羅洲》,導演從頭到尾都沒有否認過,他有參考,可是「有參考」跟著作權法裡面說「你利用這個著作的內容」,是兩回事,各位真的不要把它混在一起。

那在藍老師提到的時代背景,這個是歷史的真實,我們在這個大歷史的框架下,我們談到二次大戰、談到日本戰敗,戰敗之後,盟軍組成了這個法庭來審判戰犯,這些都是歷史真實,這些歷史真實,劇組有沒有接受?完全接受。站在這個基礎上,孫導演剛剛講得很清楚,他就是虛構人物,而且還有這些人物虛構之後,他產生了一些情節跟故事,那這時候呢,藍教授他就非常重要,他是歷史顧問,就要在這虛構的角色跟情節裡面,去告訴劇組什麼是合理的?從歷史來看,什麼是合理的?什麼地方你可以虛構?在什麼地方呢?譬如說歷史是呈現空白的時候,歷史會不會有空白?當然有啊,這些臺籍戰俘監視員,各位大概也都是看了《聽海湧》,除了一些歷史老師之外,看了《聽海湧》才知道,原來我們臺灣人,還有擔任過這樣的工作,他們的遭遇跟下場,怎麼這麼悲慘。是這樣子在了解了這樣的事件,可是那時候的資料多麼少,因為很多人被判死刑,所以孫導演說,他們永遠回不來了。回不來,所以大家不知道他的故事,而且那個時候臺灣人,其實所有的物資都非常欠缺,誰有閒情逸致,去把他記錄下來?或者是有很多的資源把他記錄下來?沒有。

所以在這一片歷史的空白中,我們就要交給戲劇創作者,你在歷史的空白,你去找到,你虛構的情景,可是必須要有專家、歷史的學者,來檢視哪些是合理的。《聽海湧》確實是這麼做,做得這麼嚴謹。所以我們說,在大歷史的框架之下,我們進行劇本開發,導演參考了這麼多的史料,參考之後,他有所取捨,他把它提煉出他要的歷史事實,然後開始從歷史事實去找它的戲劇張力,他開始要講故事了,所以這裡就開始有虛構的人物,然後再完成劇本,然後再拍這部劇,這樣的一個創作歷程,我想在座很多創作者,都曾經走過,或者是現在還在進行,你們都了解這過程的艱辛,還有他的樂趣,他的樂趣就是:那個創造、那個想像、那個拍出來之後的成就和快樂,我想這也是戲劇的價值。

我們再往下看,那在這裡呢,我們就先說,臺灣的這個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的智慧財產局,那他們怎麼看歷史事件呢?他說: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沒有受到保護,為什麼?因為那個沒有原創性,那這是主管機關,國家在臺灣最高的主管機關,他的看法。那第二個呢?歷史人物有沒有受到保護,也沒有啊,所以你要去談蔣中正,你要談岳飛,你甚至要談希特勒,沒有受到保護,你可以談,而且任何人都可以談。

那再來,第三點就比較複雜一點,他就開始講,當你要進行創作,你利用的著作是什麼?如果那個原著作,它已經達到某一種程度,什麼程度呢?他開始也有一些創作出來,譬如說,他提到角色人物的性格,人物跟人物之間的關係,跟情節的發展,到這種程度的時候才要保護它。然後導演你如果是去拿這樣的一個素材,來進行你的戲劇創作,你創作出來,當然也是一個新的改作之後的一個創作,可是你就必須要取得原著作的同意,這個了解了之後,我們就要開始來檢討,《前進婆羅洲》這個報導文學裡面,很明顯的他說,我們自己在比對,他跟《聽海湧》裡面有什麼相似的地方呢?譬如說送雞蛋這件事,臺籍戰俘監視員阿遠他非常好心,他就把雞蛋塞在他的這個髒衣服裡面,送給了何景儀-領事夫人。那我們來看《聽海湧》是這樣來呈現,那在報導文學裡面,《前進婆羅洲》他是怎麼寫,他說這個領事夫人因為孩子的營養不良,他就去拜託這個柯景星,是不是可以給他雞蛋和營養品,那柯景星就用他分配到的香菸去跟農民換雞蛋,然後再交給領事夫人。他的敘述是這樣,這樣的敘述,請問,這是在,我剛剛念的這段過程,就是他書裡面一段的敘述。各位聽起來,你覺得這樣子的敘述是一個單純的描述,還是他已經加上智慧局說的,有沒有「分析到他角色人物的性格」?有沒有談到他事件的先後,他的順序,人物的互動?其實沒有,他只有描述說他把雞蛋拿給他,雞蛋怎麼來的,去跟農民借來的,換來的。

那到了孫導演這邊,他怎樣表達這一段呢?這麼幾個字,當然孫導演不光是看這一份報導文學,他去查證了很多的資料,發現都有這樣的一個記載,這個記載不只是虐待戰俘,或戰俘逃跑必須要槍斃,或者是戰俘去做什麼什麼勞動。那時候做了非常多的田野調查,我們就以這個為例,我相信看過的人都印象很深刻,導演用什麼手法呢?其實領事夫人一定沒有怎麼哀求他,可是阿遠就看到了,看到她抱著那小嬰兒,一直哭,也沒有牛奶,那怎麼辦?營養不良,所以他就把他便當裡面的雞蛋,塞在他的髒衣服裡面,這些動作報導文學裡面都沒有,這個就是戲劇創作可貴的地方,他就用這樣子的手法,兩個人都不講話,透過窗戶拿髒的衣服給她,然後何景儀也摸了那個口袋知道裡面有東西,兩個人就默默的心意相通,他就幫了這個領事太太。那這就是一個創作。那我們要說的是,這個創作呢,就是一個戲劇創作,那你說是不是利用了報導文學的內容呢?沒有,這個人物之間的互動,透過髒衣服的互動,兩個人的眼神,兩個人那時候的穿著,你在報導文學裡面都看不到,所以並不是這樣去利用那一本書的內容,各位可以理解。

《首爾之春》《幕府將軍》改編歷史呈現反思

我們再往下看,剛剛說的是主管機關,我們就先看看,其他我們臨近國家,他們怎樣面對歷史事件、歷史的人物。各位韓劇也看很多,我最近看的《政壇旋風》,非常精彩,也是在談他們的歷史事件。那這個《首爾之春》在談全斗煥,他的政變,為什麼他都不用全斗煥的名字,那時候掀起政變的,還有警備司令部的司令,還有參謀總長,他為什麼不用他們的真實姓名,他的情況跟孫導演的情況一樣,他也希望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他們那時候各式各樣的情節,人物的矛盾的性格,或他做怎樣的決策,他認為如果真實的人物拉進來,用他的名字,甚至找到跟他很像的演員,那他就侷限在真實歷史,出現了這個人物的所有特徵。可是很多導演他希望,突破這樣子的一個侷限,要表現他的創造力,所以他把他自己對歷史的反思,對這個世界的看法,他透過虛構的角色來表達,所以韓劇是這樣子的一個情形。

有沒有聽到人家說,韓國民眾或韓國的文史作者說,《首爾之春》他竄改歷史,為什麼演的都跟真實的不一樣?沒有!我想這不僅僅是法律問題,從我們法律人來看其實分得非常清楚。我等下介紹幾個判決,大家就知道古今中外都是一樣,那為什麼到文史學者,到歷史學家有不同的看法,當然我們寧可相信這只是少數的看法,我覺得這最重要的還是,還是在於觀眾的承受度,觀眾的一個對戲劇的素養跟接受度,等一下我們講到這個《王冠》這個Netflix的影集的時候,各位更可以體會。

我們再往下看,那這是最近艾美獎得了十八項獎項的《幕府將軍》,美國的影集,他是描述的是誰,也是日本的幕府將軍:德川家康,他為什麼不用他的真實姓名?他還描述到這個豐臣秀吉的小妾,為什麼也不用她的真實姓名?這就可以看得出導演跟編劇,他們別有所圖,他希望呢,從另外一個層面來看他,這也是戲劇可貴的地方,我們通常只有獲得少數的意象或知識,知道德川家康的個性,他完成這些事。可是導演有不同的看法,那現在的問題就是,我們要不要允許導演有這樣子的創造力,這從戲劇的角度來看,各位可以去思考。然後跳到法律面,我們要不要允許,這樣的虛構,這樣的創造力存在?這也牽涉到每一個時代,每一個地區,立法者他的價值判斷,你要不要允許這一個戲劇呢,他有他的戲劇張力,透過虛構、透過想像、透過創造,我們來完成更偉大的戲劇作品。

我就不點名,這個世界哪一個國家,他們做了非常多的限制,其實這些限制,他就殘害了創作人的創作力。那各位如果,從歷史的眼光來看,100年後200年後,我們來審視臺灣的這些影視作品,跟中國大陸的影視作品,或者是北韓的影視作品,各位就可以分出它的界線,經過歲月的提煉跟淘汰下來,真的能夠永恆的經典,是在於你鼓勵創作,這就是我們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最重要的精神,我要鼓勵創作我要保護創作,所以我當然希望,戲劇裡面能夠允許這些虛構的角色,我們再看一下法律上的一個看法,同樣的《幕府將軍》,他可以得到這麼多的獎,他也是有虛構的情節,可是也沒有聽到,誰跳出來說他竄改歷史。

Netflix《毒梟》案例,法官:任何人都可以描述「歷史事件」

剛剛是影集,或者是智慧財產局的看法。我們現在就進到這個判決,這是2019年的起訴的案件,在美國的法院,2020年判決下來,很多人都注意到這個案子,為什麼?這很有趣的一個案子,是哥倫比亞的毒梟,大毒梟,賺了非常多錢,哥倫比亞有一個記者,她也兼主播,跟毒梟發生一段戀情,後來這個主播就把這段戀情,寫成她的回憶錄,那Netflix對這個毒梟非常有興趣,他們就拍了這個毒梟的故事,那拍著拍著上映了之後,這個回憶錄的作者維吉妮亞,她就告了Netflix,告了製作公司,她說「為什麼你抄襲我回憶錄裡面的兩個章節?」包括左輪槍的撫摸,這一些床戲,第二個是火燒司法大廈,跟我寫的都完全一模一樣。結果法官怎麼說,法官判決說沒有侵權,為什麼他認定沒有侵權?他說這兩個事件,其實都是歷史事件,任何人都可以描述,而且它也是一個「思想概念」,思想概念這一點我們等下再解釋,這個比較玄,可是對我們著作權法的領域裡面,其實它是非常常見的,他說思想不受到保護,歷史事件也不受到保護,各位有沒有聽到,是不是跟我們臺灣,智慧財產局的看法也是一樣,那這個看法不是說官方硬性的一個講法,而是他根據著作權法保護的精神,跟它的要件,來做成這樣子的一個結論,所以在美國的法院,也是這樣子認定。

我們特別要提出來的是,法官就引用以前的一個判例,各位都知道,英美法他是不成文法,所以他都是要引用以前的判例,他引用了這個判例裡面的一段話,我們等一下還會講到,各位先把它記下來:「第一個揭露事實的人,他不可以主張對這個事實,他有獨佔,他有著作權。」這是很多人的迷思,包括李展平先生。他說:「我辛辛苦苦,花了六年的時間寫了這個報導文學,我把臺籍戰俘監視員故事寫出來了。」你寫出來我們很感謝你,讓我們知道原來臺灣有那一段歷史,這麼不堪,這麼傷痛,這麼殘酷的歷史,我們感謝你,可是第一個寫出來,我相信如果在場的,媒體記者就知道這就是獨家新聞,可是你的獨家新聞,當你披露了之後,它不會專屬於你,因為它就是一個事件,它屬於誰?屬於全體的這個地區的人民,那國民要滿足他的知的權利,每一個人都可以知道,所以換成其他人也都可以跟著報導,其他的創作者也可以拿來當作素材,因為它就是歷史事實,不是你可以獨佔,可是有一些人就有這個迷思說:「我第一個揭露,那應該只有我可以寫,你們誰後面要用的人,都要經過我的同意。」沒有,法官在這裡講得非常清楚。

《不可能的任務》案例:間諜劇情的「必要場景」與「思想概念」

我們再往下看。那除了思想概念不受保護之外,另外一個原則,我也想要在這裡跟大家分享,這也是常常編劇會問我的問題,這個在著作權法上叫做「必要場景原則」,著作權法本身沒有規定,可是在英美法庭,跟臺灣的智慧財產法院,全部都承認,因為這個概念非常重要,這是什麼概念呢?我們用這個有趣的例子:有一個美國人他在中情局服務了七年之後,他就開始寫這七年裡面的經歷,他就設定了這個人物,其實就是他的自傳型,自傳型的一個小說,他其實在描述他自己,他的人物的特色就是:他非常愛國、三十幾歲、偏執,可是受到美女的喜愛。這些特徵他把組成了故事,結果他發現湯姆·克魯斯他拍的這個《不可能的任務》,怎麼會恰恰跟他書中描述的人物跟情節跟故事都一樣呢?所以他就這麼告進了法院說:「這個《不可能的任務》就是抄襲我這本自傳小說。」他說:「不然怎麼會這麼像,你一定是抄我的。」很多主張被抄襲的人都會這麼說,我們等一下在臺灣的最後的一個判決,想要給大家一個這樣子的提醒,我們說法官怎麼判呢?他說:「原告敗訴。」這個CIA的情報員敗訴,這個沒有構成侵權,為什麼?因為你描述的這個人物的特徵,這不是你專享、你獨有,這樣子的一個人物的特徵,其實都會發生在很多人身上,黑頭髮、很愛國、有點偏執,然後常常有美女相伴,緊急的情況他就能夠順利脫逃,這個是「思想概念」。再加上當你在描述這些情報員的生涯的時候,這是必要場景,一定要有美女,一定要有情報員去偵破一些事,一定要脫逃成功,如果沒脫逃成功,你大概這部片子也失敗了。所以法官說:這個叫做「必要場景」。那你這樣描述,縱使跟別人的場景一樣、 情節一樣,沒有構成侵權。你如果沒有這樣描述,對不起,這樣你真的對不起觀眾,因為你沒有把這個場景,徹底的描述完畢。

我們說臺灣的法院也介紹,事實上這樣的判決,我們倒是發現了很多,所以要跟編劇特別說明,當你不可避免的一定要用到某些場景、某些事件、某些人物特徵,請你放心地用,這不會構成抄襲,這個我們在《周處除三害》,也這樣跟檢察官和法官說,這個就是「必要場景」,警匪追逐一定有黑道的火拼,黑道大哥的旁邊一定有一個女人,陪他流亡天涯海角。甚至在臺灣的黑道,有一個場景很有趣,就是黑道公祭、發生槍殺案,這個在國外比較少見,在國內變成一個必要場景。所以你若寫到這個場景,才像臺灣的黑道,你不寫就不像;那寫了之後呢?請放心,不會構成抄襲。

我們再往下看,所以我們歸納下來,剛剛提到「必要場景原則」,過來是「思想概念」,各位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為什麼寫一個「之一」?後來增訂,為什麼要增訂?,因為大家常常吵這一點,「思想概念」,製作公司請編劇去告訴你,大概是怎樣怎樣的走向,你就照這樣寫,製作公司給你的只是思想概念,所以製作公司的主管,他不能跟編劇共享劇本的「語文著作權」,因為思想概念,它可以有無數的變化,在這裡著作權法它也不能保護你,因為不夠具體,不是具體的表達,所以訂下來,讓大家不要再吵了。

我們就回到我們說的這個案子:致贈雞蛋,這個是一個思想概念,也是歷史事實,所以沒有受到保護。還有什麼呢?剛剛有提到「必要場景原則」,但這裡就很明顯的,在日本軍隊裡面都會打耳光,這是他們的一個文化,各位可以聯想到切腹,他們用自虐的方式,尤其是肢體的自虐,來提醒他們要懺悔,要承認過錯。所以這個在日本軍隊裡面是必要場景,很多人都這麼說,很多書上,導演去做田調,很多書上都這樣寫,所以他就有這一幕。這一幕既然是必要場景,那就沒有抄襲的問題,至於其他的呢,像剛剛說的致贈雞蛋,或者是取材歷史,這些都不受保護,我們可以小小的先做這樣的結論。

告訴人需先證明自己有權利

進一步我們就要提到,到底有沒有侵權。有沒有侵權呢?當你進法院,法官第一個就會問你,你是告訴人,你是原告,請你先證明你有權利,你證明你有權利之後,你才能夠告對方侵權,如果你根本就不是權利人,法官也不用再查下去,因為對方縱使成立侵權的行為,他也沒有侵害你的權利。所以我們就來看《前進婆羅洲》,這個作者說公視你有侵權,那我們來看,請問你有權利嗎?你有沒有《前進婆羅洲》的這個報導文學的「語文著作權」?他說:「有,我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結果記者去訪問了臺灣文獻館,然後文獻館說「沒有」,著作財產權在我們手上,為什麼?因為那個時候臺灣文獻館,隸屬於國史館,那是公家行政單位,那時候作者在那裡擔任編撰,他是公務人員。公務人員在沒有特別簽約的情況之下,當然他完成的著作,就是歸機關所有。

那現在作者說:「不是,我是利用假日,我利用我很多下班的時間,我去完成這個著作。」

那我們就繼續假設下去,讓大家徹底了解這個問題。如果他有著作權,那麼到底有沒有侵權?《聽海湧》有沒有侵害《前進婆羅洲》報導文學的語文著作權?那侵權的要件,臺灣智慧財產法院就整理了十幾年,整理出來,第一個要「接觸」,有接觸,導演跟編劇在各式採訪都有提到:我們有去拜訪李展平老師,他也很高興我們年輕人,願意創作這樣的歷史劇。這個有接觸承認,這個要件我們就不用談了。第二個有沒有「實質相似」,所以我們剛剛鋪陳了這麼多,其實就是要講這個結論,有沒有實質相似,實質相似怎麼看呢?質跟量,那恰巧我就提出這樣的一個判決:這個法官寫很清楚,哪一些在劇本的部分牽涉到劇情?怎麼叫做實質相似?他的布局、架構,跟他的結構,還有情緒起伏,你看這個法官判決書寫得很好,他非常了解戲劇的需求,他還提到「情緒起伏」。

這是什麼案子呢?恰好這個案子也是我辦的,那一年是幾米告江蕙,《幾米的向左走向右走》的繪本,他說江蕙你的MV就是抄我這個繪本,我是站在唱片公司代表江蕙,去說明這個MV並沒有侵權,它是獨立創作,一審的時候我們還不幸打輸了,還要賠幾米錢。二審整個的逆轉,法官接受,所以法官就寫了這一段話,就是說:「有沒有相似,在有故事性的著作,MV對到繪本的時候,我們要這樣的判斷,法官說,這樣判斷下來,其實都沒有相似。」

我們就拿這個標準來看,這個報導文學,報導文學他採訪了六位或七位的臺籍戰俘監視員,他的方式就是報導的方式,在講各個監視員,講他在戰俘營裡面的一個遭遇。可是各位想想看,《聽海湧》不是用這樣的方式來呈現這些故事,新海三兄弟跟那幾個戰俘、戰俘監視員就不一樣,遭遇也不同,我們導演要呈現的這些故事也完全不同,所以並沒有實質相似的情形。在這裡再引用一下智慧財產局的看法:他說歷史事件你要去描述的話,你可以用不同手法,其實不同手法都可以達到獨立著作的一個目的。

著作人格權是否受侵害?要件:「竄改」與「名譽受損」

著作財產權我們談完了,作者就說:「好嘛,著作財產權如果是歸文獻館,我還有著作人格權,你也侵害我的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在這裡,其實就有個要件: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一個是要歪曲、割裂、竄改別人的著作,不是竄改事實喔,而是竄改「別人的著作」,因為此時著作權法,智慧財產局說沒有受到保護,那個我們就不用討論了,你要去竄改他的報導文學。第二個要損害到他的名譽。有沒有損害到他的名譽,沒有啊,他聲名大噪,也沒有什麼負面的講法,那有沒有去竄改他的著作,沒有啊,因為導演根本沒有去使用他著作的內容,導演是參考了非常多的素材,去找出這些歷史事實,然後去創造這些衝突性的角色跟情景,所以並沒有,第一個沒有竄改,沒有利用他的著作,第二個沒有使得他的名譽受到損害。

那我們最後一個議題就談到,就是卓還來,這個領事、這個角色,我如果去虛構,我有沒有妨害到,損害到他的名譽權?那我們現在,最後我們就來探討這一點,公視跟這個報導文學的作者,講法各執一詞,那我們來看誰說的對?我們就往下看。

我們先看國外的判決。其實在國外都發生過類似的例子,在韓國,這是還告刑事案件,《怒海交鋒》,那也是在談一個戰爭,其中描述一個武將,棄船而逃,他並沒有參與這個戰爭,那當然這是很懦弱的行為,那他的後代子孫就跳出來說,你怎麼可以羞辱我的祖先?把我的祖先寫成一個壞蛋!那他就告,警方調查了之後,各位看警方的結論,他說:「這是在歷史的基礎上加上虛構,有沒有妨害到他的名譽,沒有。」,他的結論是沒有,刑事責任不成立。

從《霍元甲》後代提告看《聽海湧》的戲劇虛構

我們再往下看,《霍元甲》。因為臺灣沒有類似的案例,所以我就找到國外的案例,中國大陸有這樣的案例。《霍元甲》是清末的一個武術大家,我想大家應該了解,那麼電影公司就演了,李連杰擔任男主角,所以很不幸他也被告進去,與他何干?他也被告了,製作公司也被告了,為什麼被告呢?因為霍元甲孫子霍壽金,就跳出來說:「 你這個電影怎麼亂演,你把我的祖父形容得這麼不堪,說他這個好勇鬥狠、年少輕狂,又跟女生有曖昧的情愫,而且還在擂台上被打敗了,他說這都不是事實。」然後他最在意的說「你怎麼可以描述,霍元甲『滅門』呢?」,滅門那我算什麼?我是他的孫子。所以這個就威脅到他的生存,他說我非告不可,就告了,那告了呢,結果是怎樣?一審二審,法官都判,霍壽金敗訴。為什麼呢?這個判決顯得很有意思,特別摘錄出來,給大家參考。

他說第一個,這個是在真實的歷史上,就像《聽海湧》,在真實的歷史上,加上虛構的情節,那在故事情節上面,他當然可以虛構,各位看,他追求的是「藝術的真實」,而不是「歷史的真實」,這兩句話寫得多有意思。我們《聽海湧》需要有藝術的真實,導演去創造出來,創造了之後,有歷史顧問來檢視,他有沒有符合藝術的真實?他是不是合理?他在戰犯審判的過程中,檢察官這麼說,或者是新海三兄弟這麼說,到底合不合理?這個需要歷史顧問來檢視,在那個時代的框架下,他們的對話可不可以這樣進行。

所以各位,他追求的是藝術的真實,不是歷史的真實,在歷史跟戲劇形成交集的過程中,我們真的不要在戲劇裡面,去找歷史的真實,你如果這樣去找,除非紀錄片,要不然你等於是,扼殺了戲劇的創造力,所以法官來說,這種虛構的過程,表現的手法是藝術創作的手法,你不能簡單的用歪曲歷史、 竄改歷史來描述,我想這句話值得深思。

我們再往下看,很有趣的是,這一件沒有進法院,一定不會進法院,為什麼呢?《王冠》第四季談到查理斯王子,談到他的婚外情,談到戴安娜王妃因此得到厭食症,所以英國王室就震怒,可是他們又不敢跳出來講,他透過文化大臣去警告Netflix,說「你這樣會誤導我們年輕的一代,誤以為歷史就是這樣。」對Netflix來講,他認為就是,那要不你就去告,那為什麼不敢去告?因為這種妨害名譽的案件,一進法院,法院就要查:真實的狀況是怎樣?所有的真實都要攤到法庭上,所有的小報一定都去旁聽,所以英國王室當然不敢告,所以就透過政治的力量去警告Netflix,Netflix想了兩天,他們馬上聲明:「第一個,拒絕。第二個,我告訴你,我們的用戶,都不會誤會,文化大臣你真的是想太多了,大家都知道,我們是在歷史的基礎上去虛構這些情節。」說得很好,剛好跟《霍元甲》的判決不謀而合。

那最後我們提到,我們強調的是,在這個《危機倒數》,這個案子也是進法院,那法官也是原型人物出來告,法官到最後的結論是,創作者有言論自由,這是憲法保障的自由,而且這個《危機倒數》是在談伊拉克的戰爭。法官說:伊拉克的戰爭,影響到美國多少的家庭?多少的人還深陷在PTSD這個壓力?這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到現在還走不出來。這麼重要的一個歷史事件,國民其實都應該要知道,所以不能夠是原型人物,你自己保有這樣子的一個世界,製作公司把它拍出來,讓大家知道,讓大家去感受到這個集體的創傷,這個是被允許的,所以在這裡,他也認為他的侵權是不成立的。

《聽海湧》運用人物「元素」的領事身分創造新角色

所以我們就用這些案例來檢核,回到我們的《聽海湧》,有人在批評說《聽海湧》呢,你明明知道卓還來領事他是一個烈士,這麼忠貞愛國的人,你為什麼把他描述成你們的羅進福領事,還去做偽證?這個就是竄改歷史。我們把事情先分開來,我們先談談看,我們對真實的這個當事人,我們有沒有責任?那孫導演已經講得很清楚,因為卓還來領事,他1945年7月就被殺害了,剛剛藍老師也講清楚了。孫導演設定的這個人物,他必須要活到1945年7月之後,戰犯審判,從審判中看出,中國的這個高官,面對臺籍戰俘監視員,他是怎樣的一個愛恨情仇,同樣的國族中間為什麼會有這些矛盾?導演想要探討這個問題,可是真實的卓還來,沒有辦法去符合他這個條件,沒有辦法去滿足,他活著去接受戰犯審判的這一段,所以就不符合他的人物設定跟情節設定,所以導演只好放棄,放棄這個真實人物。

所以我們這裡要探討的問題,其實它的前提是,你已經決定用這一個歷史上真實的人物,來作為你影集戲劇的人物的時候,你要不要去得到他的同意?或得到他的後代子孫的同意?這個問題是在這裡,可是要知道,《聽海湧》本身並沒有使用到這個真實人物,因為導演他自己重新創造了一個新的人物,他利用到的只是一個元素,什麼元素?他是中華民國的領事,是高官,高官在這裡他就會受到重視,特別會受到澳洲檢察官、法官的相信,他的證詞呢,會比一般的證人的證明力還要高,縱使他做偽證。檢察官那天晚上不是還走到營地去看看,他關在那個小籠子裡面,會不會看到受傷的戰俘,被帶到壕溝殺害?看不到,檢察官都已經有這樣子一個體會,可是導演他就是要去呈現這樣的人物的衝突。

所以我們要不要允許,影劇的創作中有這樣的想像,有這樣的虛構,有這樣的情景,如果不允許,說卓還來他就是烈士,你要演你就只能演到1945年7月他死了,那我們澳洲法庭的審判的戲,就演不出來,就沒有那些張力跟衝突。那各位會覺得,我們可以透過這樣的一個法庭的20幾分鐘的戲,去看到國族的認同、身份的認同、人性的掙扎,我們就看不到,那多麼可惜,戲劇的本身他的價值就在這裡,所以法律也允許他有這樣的虛構的可能性。

我們回到這個問題,如果你要用真實的卓還來領事,作為你裡面的戲劇角色,你要不要經過他的同意?他已經過世了,這是民法上的人格權,他的隱私、他的名譽,已經過世了,就沒有這些人格權,所以不用經過他的同意,更何況《聽海湧》,並不是用他作為原型的人物,我想這個層次就要把他分清楚。

最後我們的結論就是,其實《聽海湧》這個影集跟報導文學是平行創作,各自是獨立創作,我們特別要提醒,這個法官他講到說:「不要以客觀上的雷同或類似,就去指證別人、指控別人侵權、指控別人抄襲。」這句話我的感觸很深,我在辦這些侵權的案件,包括《周處除三害》,我們都有這些感慨,動不動用其中可能比較相似的幾段話、幾個情節,或者是過去幾年的《無聲》對上《沉默》,也有這樣子的問題,這個都會讓創作者非常的沮喪、挫折,這個是不應該的,創作者應該是被鼓勵,被保護的。所以在這裡應該算是平行創作,各自受到保護。

我們最後就回到,我們剛剛開場提出來的三個問題,做成結論讓各位知道。我們第一個問題是: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沒有受到保護?我們剛剛講得很清楚:沒有受到保護,因為它沒有原創性。把歷史人物、歷史的事件敘述下來,用文字記錄,有沒有受到保護?要看情況,有原創性才要受到保護。第三個問題是:我們如果是做戲劇創作,利用到這些文學作品,或史料作品的時候,要不要取得他的授權?你如果是整個的引用,利用他裡面的內容,而且他的內容是具有原創性,你當然要得到他的授權;可是你如果經過轉化、經過改編、經過虛構,那就不需要。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剛剛在討論的,關於歷史人物,他已經過世了,他的民法上的人格權沒有受到保護,所以就不需要經過他的授權,如果你是虛構的人物,跟他已經拉開了距離,當然就根本更不需要。

【延伸推薦】

文章|政大歷史系教授藍適齊:歷史劇從歷史取材,但歷史劇不是歷史

文章|《聽海湧》導演孫介珩:在「歷史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虛構創作

紀錄片|《漂流之海—聽海湧紀錄片》:由飾演台籍戰俘監視員阿遠的吳翰林重新出發,回到北婆羅洲,從他的視角追尋歷史。通過紀錄、重演、訪談及歷史畫面,帶領觀眾經歷虛構戲劇與真實歷史的震撼。

影集|《聽海湧》:太平洋戰爭末期,台籍青年阿遠被徵召監管戰俘。戰後捲入屠殺事件,追查真兇的過程中,他逐漸看清戰爭的殘酷本質。

文字整理:周籽涵
責任編輯:陳珊珊
核稿編輯:李羏
出刊日: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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