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通姦無罪,這招讓你告倒偷吃的另一半

難道我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另一半外遇卻無計可施?其實,回歸民法說不定比刑法更容易獲得賠償…

通姦居然無罪!!!有人嚇壞了,覺得另一半是不是蠢蠢欲動,也有些人歡呼,立刻打開手機app,請大家冷靜,事情有這麼簡單嗎?請容我道來。

歷經數十年多次大法官解釋,這次18位法官齊發聲請,大法官終於宣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為何在多數民意反對下,這些大法官如此勇敢,用白話文告訴大家大法官到底說了什麼 ?

通姦罪無法保障婚姻美滿幸福

第一、通姦罪無法保障婚姻美滿幸福,侵犯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權、隱私權及違反比例原則,用刑罰來恐嚇已婚人士不要去外面亂搞,效果不彰,因為婚姻是雙方自主訂下的誓約攜手度過人生,彼此的義務不單單只有性忠誠一項,國家公權力不應該介入人民閨房是裡或外的事,對維持婚姻圓滿沒有幫助,對社會風氣也無正面影響。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但只對小三或小王告到底,是違反平等原則,因通姦罪肯定是兩個人犯的,為何只有一個犯人可以不用受罰?另外實務上女性因通姦罪而定罪的人數遠多於男性,顯然是不公平的。

老公的外遇對象是男性不構成通姦

所以我的婚姻誰來保護呢?孩子啊!結婚的對象是你選的啊! 警察叔叔跟里長伯還要陪你破門而入看一些不堪入目的畫面,時間必須算準,太早還沒開始,太晚拍不到,法院對通姦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是男女性器接合才算數喔!好不容易機關算盡,抓個剛剛好,結果一看,老公的外遇對象居然是男的,可能又白忙一場,因為大部分法官的見解認為婚外情的「口交」、「肛交」及「同性」間之性行為,均無法構成通姦罪(註: 口交、肛交是否構成通姦罪,最高法院沒有見解,高等法院則有爭議,否定說見解較多,當然這次釋憲後不會有統一見解的可能了。)

刑法保障的根本不是你的婚姻

縱使上述假設都沒發生,順利進入司法程序,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最後判刑,送背叛者都去坐牢,你的另一半出獄後,改過向善,好好愛你,回家繼續過日子,這些都是你想像的,其實不可能發生,實際情況是對配偶撤訴,對第三者絕不手軟,法院無論是判刑或易科罰金,錢也不會落入你口袋。有人提醒別忘了以刑逼民喔!至少能逼他多拿些錢吧! 如此看來你需要刑法保障的根本不是你的婚姻,只是當作卑劣的談判手段,動用國家資源成為個人報復工具,這些公務員當初是你們的媒人嗎?為何要為你們的婚姻忙得焦頭爛額?這也是大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的主因。

該如何告倒偷吃的另一半?

難道我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另一半外遇卻無計可施?婚姻既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受害者當然可以主張自己權利,其實回歸民法說不定比刑法更容易獲得賠償喔!

外遇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侵害了人格法益,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人格法益受侵害指非財產上的損失,可以請求所謂的精神慰撫金,民法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比刑法通姦罪成立來的寬鬆,無須捉姦在床,只要超越了一般社會能容忍的行為而實際的破壞了婚姻,即可主張,當然必須舉證這些行為侵害的程度,例如蓋棉被純聊天所受的傷害和已經生下私生子的打擊當然不會一樣,我想徵信業者還是有生存之道。現在同性婚姻已受保障,你的同性配偶出軌一樣可以提告,當然外遇對象不論性別皆可主張。
結婚證書並不是一紙合法的性交證明,婚姻是雙方同意下神聖的情感財產責任義務,用刑罰來管制的貞操只會讓這一切顯得廉價又可悲,用報復恐嚇也無法挽回情感,合法的主張權益及思考未來該走的路才是正解。

作者:水晶晶
核稿編輯:李羏

出刊日期: 2020.6.9

曾任媒體法務,現為被法律耽誤的專職廚娘,身在國外心繫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