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妹號事件與南岬之盟:海上的風吹來的那段歷史

瑯嶠十八社大股頭人卓杞篤與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簽訂的「南岬之盟」,是原住民以自身力量與智慧,化解羅妹號事件引發的國際政治危機的最大努力,其曲折的過程,就是一則具感染力的史詩。

戲劇《斯卡羅》以羅妹號事件與南岬之盟為背景。圖/《斯卡羅》

1869年2月28日,瑯嶠十八社大股頭人卓杞篤(Tokitok, c.1810-c.1873),與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Charles le Gendre, 1830-1899)在二股射麻裡社(今滿州鄉永靖村),以文字方式簽訂「南岬之盟」,是自1867年羅妹號事件所引起的一連串衝突與危機下,一則意謂深遠的插曲。「南岬之盟」在表面上的意義,是臺灣近代史上首次以原住民的身份,直接與西方強權代表簽訂的國際條約,展現原住民的主體性;在實質意義上,則是李仙得所代表的外來強權,試圖以十九世紀所流行的國際法概念,去干預恆春半島既存的社會經濟慣習。「南岬之盟」為恆春瑯嶠十八社代表卓杞篤在內外壓力交逼之下,為雙方做出能最大接受範圍的妥協:承諾保障海難漂流民、但同樣維持十八社領域的完整與獨立。讓我們從恆春半島的時空脈絡,從卓杞篤與李仙得各自代表的角色深入理解何謂「南岬之盟」。

恆春半島古稱瑯嶠 瑯嶠君主轄下十八社

瑯嶠(多種寫法,瑯嶠,即Lonckjouw)為恆春半島的古稱,最早出現於十七世紀的荷蘭文獻對於恆春半島的描述,並有所謂的「瑯嶠君主」與轄下18個部落,與大員的東印度公司維持有限的往來。這些描述與數目在清代的文獻中延續下來,成為對於恆春半島的代稱。1722年(康熙六十一年)朱一貴事件爆發後,清帝國劃界封山,禁止漢人越界往沿山拓墾,恆春半島從當時便被劃在番界之外,不受清朝政府直接管轄,長期維持著以原住民為中心的自主狀態,由各地移民所組成的聚落之間,維持的動態(結盟、戰爭、貿易、通婚等等)的互動關係。1875年(光緒一年)恆春設縣,清朝官府對恆春半島以楓港溪為界作更進一步的區分,為「瑯嶠上下十八社」,本文指涉的範圍,為楓港溪以南的「瑯嶠下十八社」。

根據日治初期的人類學調查,瑯嶠十八社領域,由佔多數的排灣族部落所構成,這些部落名義上接受所謂的「斯卡羅四大社」的領導,通常由四大社中的大股豬朥束社代表整個十八社與外界接觸。「斯卡羅」(Seqalu)一詞其實僅出現在日本的人類學調查當中,荷蘭與清代文獻並無出現此稱呼。「斯卡羅四大社」是一群來自臺東卑南的統治貴族,在傳說中以強大的巫術和武力征服恆春半島,是一種父系血緣的統治集團。卓杞篤便是以大股頭人之姿 ,活躍於在十九世紀後半的歷史舞台。

恆春海難事件頻傳 羅妹號事件引爆國際究責

「南岬之盟」的時空背景,主要是圍繞在1867年美國商船羅妹號於恆春外海擱淺,其船員漂流上岸後遇害所引起的一連串國際紛爭。恆春半島南端的海岸線,是臺灣最具代表的珊瑚礁海岸地形。珊瑚礁海岸、週邊海域複雜的洋流與多變的氣候,如夏季的颱風與冬季落山風,使得此處對航行而言是十分危險的海域,不同的海上民族,於南部至東部的海域遇難上岸的案例並非罕見。因海難而形成的漂流民與漂流上岸的物資,適時地會成為在地人所得以運用的資源,這在近代國際法出現之前,是普遍存在於各個文化圈之中的慣習。這些在地慣習在十九世紀下半臺灣開港通商後,隨著週邊航路的發達,而逐漸浮現成為國際上的紛爭。位於南岬(今墾丁南灣)的八寶公主的故事,除了很可能是代表羅妹號事件的受難者杭特夫人之外,更是堆疊了歷來從海上漂流上岸的難民之記憶。

南岬的龜仔律(Koalut)社,是十八社中具有強大軍事實力的部落,名義上接受四大社之一的大股豬朥束社所管轄,對接近海域的外來著者較具敵意,也因此十九世紀下半以負面的形象於西方的報章雜誌流傳。1867年3月12日的羅妹號事件(Rover Incident),漂流上岸的美籍船員遇難的消息,將此一問題直接推向國際檯面上。李仙得所代表的美國政府,以近代國際法的概念向清朝政府究責,番界以外的地區不受清政府直接管轄的曖昧狀態,是不能被李仙得所接受的,因此他一方面請美軍上岸進行報復攻擊,一方面向清廷施壓出兵,造成瑯嶠地區極大的震盪。這是整個故事的時空背景。

李仙得卓杞篤 談判取得共識 「南岬之盟」落定

當時的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在此事件中,主張對清廷採取強硬態度,一方面要求清廷出兵,一放面要求美軍派遣一連的兵力進攻南岬,並親自抵臺收集情報、交涉杭特夫人遺骸歸還問題,並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人際網絡。美軍的入侵行動雖然因氣候與地勢不利而被龜仔律社擊退收場,但大規模的攻擊行動,與稍晚應李仙得要求前往柴城(今車城)駐軍200人的清軍,已構成十八社前所未有的危機。在多重壓力之下,十八社的代表卓杞篤發揮自己對於政治談判的長才與智慧,藉由幾次的談判,確立選擇和李仙得取得共識、排斥清廷的策略,最後在1867年10月10日中,卓杞篤和各方代表於出火附近,達到了口頭上承諾,共同約定會保護船難漂流民上的生命財產安全。漂流民只要在靠岸前揚起紅旗,便能上岸補給,不會遭到殺害。1869年2月28日,李仙得為了確認協約的效力,連同必麒麟(W. A. Pickering, 1840-1907)等人,前往射麻里社與卓杞篤再度確認協約。在確認的過程中,在場的「卓杞篤的弟弟」提議將條約內容寫成文字紀錄,此為「南岬之盟」文本得以問世的緣由。

「南岬之盟」讓卓杞篤重振十八社 對李仙得卻不具法律效應

對於身為瑯嶠十八社的代表卓杞篤而言,「南岬之盟」是在被來自陸上的清帝國,與來自海上、極具攻擊力的美國等兩大勢力夾擊,有隨時瓦解、滅社之虞的壓力下,能化解危機的最好方式。卓杞篤在外有強權進逼、內有不同部落不滿的多重壓力之下,發揮自己對於政治談判的長才與智慧,藉由幾次的談判,展現自身的軍事實力,以不卑不亢的姿態選擇和李仙得取得共識,簽訂「南岬之盟」,共同約定會保護船難漂流民上的生命財產安全,試圖達成一種內外壓力下的平衡。卓杞篤藉著宣示「南岬之盟」的機會,重振整個十八社群。

對李仙得而言,即使「南岬之盟」不具實際的法律效應,但如果能達到南岬海域航行的安全,何樂而不為?但為何李仙得認為「南岬之盟」不具實際的法律效應呢?除了李仙得既未被國會授權、而此盟約亦未經過國會追認的過程外,一個重大理由,是卓杞篤及其代表的瑯嶠十八社,並未被當時國際承認為合法統治該地的政治組織,因此恆春仍是屬於「無主地」的狀態,這是李仙得極力要求清政府必須派兵駐守於南岬一帶,最後選擇與甫成立的日本明治政府合作的理由。

當時西方國家能夠合理化自身拓展殖民地的理由,就在於「無主地」的概念。「無主地」的判定標準,在於一地是否具有被當時其他國家/文明所認可的政治組織所統治,如果沒有的話,則其他國家具有「先占」的權利。這種「資格」判定是充滿西方中心且種族主義的,也就是為何李仙得和卓杞篤簽「南岬之盟」時,心裡認為沒有法律效力。李仙得所具備的這種想法,在往後數年日本明治政府欲以1871年琉球漂流民遇難事件處理琉球的兩屬問題時,便成了其出兵臺灣的依據。

從後見之明來看,李仙得一方面是具有十九世紀知識人的博學、兼具膽識的探險家;一方面是能準確判斷當時的國際政治情勢,為自己謀取職位的外交掮客,並成為1874年日本出兵恆春的主要推動者。複雜的身份與面貌使得李仙得一直是具有爭議的人物。

人離政息?「南岬之盟」難執行

「南岬之盟」是卓杞篤自己和李仙得作為雙方協議的保證,可說是一種建立在個人式的外交關係。卓杞篤藉此得以維繫自己的權威,並進而重新鞏固「十八社」的架構。但「南岬之盟」干涉十八社既有的處理漂流物資的方式,強迫各個部落必須依循條約內容照應漂流民,並不受到十八社領域所有部落的認可,而卓杞篤堅持各部落救助漂流民,卻無法給予相關的頭目和社民相應的報償,亦減損了他的權威。1871 年的琉球漂流民遇難事件,是對於卓杞篤無法規範北部牡丹、高士佛社群的一則案例。到了1872年3月李仙得與卓杞篤的第三次會面,大股豬朥束社與二股射麻裡社,尚有許多對其他十八社部落的戰爭,二股頭人伊厝也有挑戰卓杞篤的權威之勢。十八社架構在卓杞篤的努力之下,避免與危險的外來勢力發生衝突,但其試圖改變既有漂流民處理慣例的作法,勢必面臨內部其他番社的挑戰,這個危機持續到了1874 年牡丹社事件,日本出兵入侵前夕仍未化解。

「南岬之盟」歷史意義 原住民以智慧化解國際危機

「南岬之盟」在臺灣史上的意義,是不受清廷所管轄的原住民,以自身力量與智慧,化解羅妹號事件引發的國際政治危機的最大努力,雖然成果有限,但其曲折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則頗具感染力的史詩。歷史上的小人物,被歷史推動著,又如何以自身的智慧因應世局的變遷,方不至於被時代浪潮所淹沒。這些努力的過程,是值得我們深入理解與體會的,更何況這是發生您我生於斯、長於斯的土地上。


回到恆春的歷史現場,昔日在恆春半島曾經叱吒風雲的統治貴族,已在在近一百年來遠徙他處,乃至消失於當地人的記憶當中,他們努力過的痕跡,對於身為對於這塊土地具有情感的歷史研究者,實在沒有理由加以忘卻,而是有責任加以傳承下來的。

【延伸推薦】
戲劇|《斯卡羅》
紀錄片|《社頂的孩子》

作者:曾明德
核稿編輯:李羏

出刊日期:2021.8.25

出生於彰化,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喜歡音樂與閱讀。因為祖先世居於恆春滿州鄉里德村,而決定以恆春的歷史為碩論主題,開啟了一趟自我追尋的旅程。目前為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專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