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從字面上理解,就是讓國民擔任法官,擁有和職業法官相同的審判權力。目前國民法官法所適用的案件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也就是殺人、傷害致死、酒駕致死等犯罪類型。國民法官的任務,便是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案件,共同討論,並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以及如果有罪,如何給予適當的處罰。

國民法官制度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至今已兩年多了。目前國民法官法所適用的案件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也就是殺人、傷害致死、酒駕致死等犯罪類型。這類案件中,必然有無辜的生命突然消逝,而成為新聞媒體關注的對象。因此,大多數民眾對「國民法官」這個新詞彙,想來並不陌生。
「國民法官」這四個字,從字面上理解,就是讓國民擔任法官,擁有和職業法官相同的審判權力。國民法官的任務,便是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案件,共同討論,並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以及如果有罪,如何給予適當的處罰。
是否有罪、如何量刑都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
實務上,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中,大部分的被告都已經坦承犯罪,此時法庭上的攻防焦點,便是處罰的輕重程度應該如何判斷。白話來說,就是要把一個犯錯的人送進監獄關多少年(註)。
沒有審判經驗的素人,或許會覺得犯罪就是要處罰越重越好、關越久越好。可是每一個人都是不同的,不同的人即使犯下相同的殺人罪,殺人的原因、方法、過程等情節,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法律規定殺人罪的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必須在法定刑的範圍內,討論出一個適當的處罰,而不是一律判處最重的死刑或無期徒刑。就好比學生上學遲到,同樣是遲到,原因是昨晚熬夜打電動所以早上睡過頭,還是因為早上腸胃炎拉肚子晚出門;是遲到5分鐘,還是1小時,不同的遲到原因、過程、時間長短等因素,都會影響處罰的輕重,才符合公平性。
2023年國民法官新制實行至今,我們可以看到國民法官所審理的殺人案件,雖然目前還沒有判處死刑的案例,但是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查到35件成立殺人罪的國民法官判決中,就有11件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部分,有判處最高刑期20年的情形,亦不乏判處15年以上的刑期。此外,僅少數個案因為有特別值得同情之處,而受到相對較輕的處罰,例如:長期遭受丈夫家暴的妻子,殺害丈夫,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獨自照顧生病的母親而罹患重鬱症的兒子,殺害母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體感上,國民法官判處的刑罰似乎較為嚴厲,從過去社會輿論批評恐龍法官輕判的直觀而言,國民法官作出重判的結果符合社會期待,並不令人意外。不過,國民法官是否真的比過去職業法官的判決更加傾向嚴刑峻罰,以及國民法官傾向重罰的原因為何,仍有待實證研究進一步探討。
《國民法官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倘若國民法官作出重罰的判決,也可謂是立法目的所稱「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結果。
但是,我們想要重判、重罰的目的,無非是希望能減少犯罪、避免再有無辜的生命消逝,打造一個能讓人安心生活的環境。然而,藉由嚴厲的處罰,真的能讓我們的社會更安全嗎?
國民法官也要看見被告犯罪前的困境及人格形成
讓國民坐到審判者的高台上,國民的聲音便能夠進入審判中,而不再只是網路上的鍵盤法官;同時,國民也能親身經歷法官如何審判、作出判決的過程,也就是國民法官法第1條立法目的所說的「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
過去網路輿論譴責恐龍法官輕判時,亦會有另一種聲音浮現,反駁這些質疑法官輕判的批評聲浪,也只是基於媒體的片面報導,並沒有好好讀過判決。現在,國民法官不用等到事後再讀判決,而是直接全程參與審判過程,成為作出判決的審判者。這些國民法官親耳聽到、親眼看到的案情和證據,必然更加完整。
溝通本就是雙向的,國民當上法官可以影響司法審判的結果,同時國民也有可能在審判的過程中被影響,甚至改變對司法的認識與看法。
在被告認罪後,決定刑罰輕重的量刑程序中,法律要求審判者不能只看犯罪發生的當下,還要看被告過去的人生,了解他的人格如何形成,以及他還有沒有機會改正,將來服刑完畢後,重新回到我們的社會中,像普通人一樣正常生活,不再危害社會。
身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們常會看到,在被告犯錯之前,他可能是個需要被幫助的人。如果說,人生像是踩在冰上行走,有的人運氣好,腳下踩的冰比較結實,一路平順;有的人運氣不好,剛好踩到一塊比較薄的冰,這時旁邊若有人願意伸手拉他一把,幫助他往厚實的冰上走,他也許就能像你我一樣平凡地過著正常生活。可是,有的人運氣太差,踩破了冰,身旁也沒有人能夠幫助他重新站起來,於是一步一步踏上險地,鑄下大錯。比如遭受丈夫長期家暴的妻子,比如照顧生病的母親而罹患重鬱症的兒子,比如找不到穩定工作酗酒成癮的街友,比如一時好奇染上藥癮卻一再戒癮失敗的年輕人,比如罹患思覺失調症但欠缺病識感的病患……他們其實都是需要幫助的人,最後卻在孤立無援下,選擇用最錯誤的方式處理人生最難解的挫折。
如果國民法官能在法庭上,除了看到這些被告現在所犯下的罪行,也能看到他們過去真實人生所面臨的困境,進而思考如何讓我們的社會能夠接住更多需要被幫助的人們,並採取行動。我們所期盼的安全社會,或許才真的有可能實現。
註:量刑投票的結果,必須達到過半數的同意票數才算成立,票數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而死刑則必須達2/3以上同意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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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為什麼「無罪推定」如此重要?纏訟21年、冤獄16年的沉痛案例「徐自強案」
作者:唐玉盈
責任編輯:陳珊珊
核稿編輯:李羏
出刊日期:2025.6.30

現職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刑事辯護中心專職律師,主要承辦國民法官法案件,扶助對象大多為社會、經濟上弱勢及身心障礙者,包括罹患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者、無家者、成癮者等。期盼台灣成為一個落實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國家,讓我們的社會能夠公平對待每一個人,並且願意為之持續努力。